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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故意传播性病可能被追究刑责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1-04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记者张然)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患者故意传播性病或被追究刑责。

艾滋病有专门条例管理

《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我国重点防治的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等。与以往不同的是,艾滋病因纳入《艾滋病防治条例》管理,不再包括在本办法中。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相应的诊室、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等。《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依法取得的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开展性病诊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小广告中的“黑诊所”、“江湖郎中”就此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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