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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瞒报事故被处理责任人疑替罪
来源:央视 2013-01-05 编辑:唐丽萍

解说:除却大比例招入农民临时工参与一线建设,南吕梁山隧道工程对临时工的管理似乎也并不算严格。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需要我们去,我们就去了,我们如果想不干就不干,今天想去今天就可以去。

记者:咱们进去之后会进行隧道建设的相关培训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还没上班之前就喊你去试一下(设备),试用一下嘛。

解说:而在了解临时工的合同签订情况时,记者还发现了这样一个疑点。

记者:那您记得当时签的公司名叫什么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我只晓得前面有一个圣祥,别的不晓得了。

解说:如果所言准确,与他们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本应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那么这家有圣祥字样的公司是否是其下属公司,如果不是,它又是否有资质承接南吕梁山隧道的部分工程呢?一切疑问恐怕都有待于真相进一步揭开。

董倩:接下来,我们继续请教王教授,王教授在赔偿的过程中,企业方据说已经赔给逝者或者伤者几十万,有的说80多万,这样的一种赔偿,那如果说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我收到这样的钱,我是感到相对比较满意,也许我就不会,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这样的一种可能性,您怎么看?

王锡锌:在这样的这种安全生产的事故中,其实它分为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首先,当然您刚才讲到“民不举,官不究”可能是在民事赔偿层面,在民事赔偿层面是后续需要考虑的层面,对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之后的瞒报,我想它存在的除了民事的赔偿责任之外,最主要的是我们行政管理上的责任,甚至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来说,一个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了真正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有瞒报?这种瞒报的背后还有多少利益的勾连?这种瞒报的背后还有多少违法的情形?所有的人都需要一个真相,特别是那些离去的人和我们关注这个事件的人,所以并不是简单的“民不举,官不究”可以解决的。

董倩:好,非常感谢王教授给我们的解析。

为什么像这种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总是让瞒报成为一些人本能的选择?那经过了这件事情之后,怎么样让瞒报造成的二次伤害不再伤害更多的人,怎么去追究二次伤害?这是这次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最大的反思。

好,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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