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参加一个由纪律检查部门召开的座谈会,一位纪委副书记在会上举了这样一个例子:M局长几年前因收受“红包”问题,有关部门正准备着手调查时,有人出面说情,而使其受到庇护。此后,M局长不是吸取教训、悬崖勒马,而是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最终走上经济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严惩。一个工作了30多年的处级领导干部,不仅什么都没有了,而且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说到这里,这位副书记感叹道:直到现在,不少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仍有偏见,其实,查处也是爱护呀!
诚然,对任何一个人而言,罢官也好,惩处也罢,无疑不像表彰奖励、升官晋级那样痛快光彩。然而,殊不知,这对当事人而言的确也是一种爱护,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爱护!
查处也是爱护。乍听起来有点费解。可细加思考,却不难悟出个中哲理。以上述M局长为例,如果几年前没人说情,有关部门适时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者降职,或者调离要害岗位,让其猛醒,痛改前非,何至于落到如此悲惨的下场?依我看,如同戒毒一个道理,当某人初染毒瘾,或者吸毒成癖时,为了把他(她)从“毒阱”中拽出来,最好的办法是对其进行强制戒毒。这看起来有点“残忍”——戒毒对象因无毒可吸,苦不堪言。但却可望把“瘾君子”改造成新人。如听任其发展下去,虽然没有戒毒之苦,但后果可想而知。
我这样说,也许有人反对:张某人,你不曾受到查处,站着说话不腰疼。那么好吧,不妨听听一个受到法律严惩的人是怎么认识查处这个问题的:
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赵士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1年10月9日被子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前些日子,在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警示大会上,赵作为一个反面典型进行现身说法。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就很耐人寻味:“听办案的人说,我被收审的当天还有人往我家里送钱,真是太可悲可怕了。可悲的是罪而不知,可怕的是如果再这样下去,三五年之后,我就不是15年6个月的事了,可能连接受改造的机会都没有了。”是呀,如果不早查处,让贪欲膨胀的赵士春在局长宝座上多坐几年,必然收受更多的贿赂,果真那样,岂不要步李乘龙、胡长清、成克杰等人的后尘么?
由此推论,对违法乱纪者的查处不是爱护是什么?(闵继轩)
(责编:程丹芬)
- 2008-10-13人民论坛杂志:贪官的思维方式为何“异于常人”
- 2008-11-27最高检专家:惩治商业贿赂也要宽严相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