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的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一个月内依照规定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组织另行补选。全体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另行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的期限组织补选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组织补选。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八条 居民小组会议可以更换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更换方式的确定应与原选举方式一致。
本小组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认为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不称职,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由居民小组长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召集。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补选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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