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创投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省投资集团负责受理和审查创投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创业企业申请创投资金的材料包括:商业计划书及其附件。
商业计划书附件包括:公司合资(作)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参加政府部门扶持项目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投资金进行阶段参股的材料主要包括:创业投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投资管理团队主要人员介绍;近三年投资的创业企业汇总表。
第十九条 申请创投资金进行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除需提供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拟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对拟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投资集团受理申请后,按照创投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创投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由省投资集团另行制定。
第五章 创投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创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 创投资金创业投资及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当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退出。特殊情况下,创投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投资集团应为具备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积极扶持其在国内创业板以及主板上市;发挥我省与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的合作关系,支持创业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二十四条 省投资集团应鼓励省内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兼并处于扩张期的创业企业;创投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定价,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协议价。
第二十五条 创投资金跟进投资时,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省投资集团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章 创投资金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每月向省投资集团了解创投资金的投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创投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目录》。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指导省投资集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创投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