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北省潜江市财政局国库被盗案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潜江市财政局原出纳樊红因犯挪用公款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樊红为筹集赌资,谎称工商银行广华支行的朋友年底要完成储蓄任务,商请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会计科科长李志刚从其管理的单位账户中转20万元公款存一个月。李志刚同意后,11月10日,樊红打印出一张“潜江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李志刚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等印章。此后,樊红持此支付凭证,将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账户中20万元公款转入自己账户,陆续取出与情夫刘贵军一起用于赌博。
2008年12月21日左右,樊红、刘贵军因赌博输钱,商量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窃取800万元公款后潜逃,并约定由刘贵军负责找朋友肖国成帮忙开设银行账户以便转账。22日晚,樊红潜入支付中心办公区,偷偷打开专户科电脑,打印了两张金额共计8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盗取了“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并在两张凭证上盖章。后因发现两张凭证印鉴模糊而销毁。23日晚,樊红又采取同样手法盗开了5张金额共计8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次日上午,樊红即利用其中两张凭证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银行账户中转款200万元、380万元分别存入在武汉开设的两个私人银行账户。由于担心继续转款可能暴露,樊红将其余3张凭证销毁。
12月24日,樊红与刘贵军将共同盗窃公款中的20万元还款至李志刚所在单位账户。其余的用于购物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大部分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樊红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从事非法的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樊红与刘贵军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及熟悉专户资金支付工作流程的有利条件,秘密窃取他人管理的支付凭证和单位印鉴,制作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管理的公款580万元转移,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樊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贵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日一并宣判的,还有樊红的哥哥樊友华和刘贵军的女友陆淑芳,二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胡新桥 余飞 通讯员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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