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差钱,还向有求于自己的企业老板借款百万元用于投资,五年过去了都没有要还的意思。11月25日,浙江省云和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该省龙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陈一帆有期徒刑十三年,认定其受贿107万余元,这其中就包含他从企业老板处“借”的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4年11月间,浙江某建设集团公司先后承接了龙泉市行政中心工程及该中心二次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总价达8000多万元。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过程中,先后任龙泉市行政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的陈一帆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经理任某谋取过利益。2004年4月,龙泉市一家房产公司董事长宋某因公司竞拍土地所需,向陈一帆提出借款100万元人民币。陈一帆即向正有求于自己的任某提出让他出借给宋某。两个月后,宋某告知陈一帆借款使用完毕可以归还。生财有道的陈一帆瞒着任某,指使妻子艾某违法私开户名为“任某”的账户,在自己并无实际用钱需要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签名,以任某在金华的房地产公司已领回100万元借款的名义将钱从宋某公司领出,转入私开的“任某”账户。此后,陈一帆又从宋某公司冒用“任某”的名义领取借款利息3万元,一并存入私开的“任某”账户。从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间,在任某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陈一帆夫妇将这100万元从私开的“任某”账户中取出,先后借给龙泉市两家公司使用,并赚取7万元借款利息。到2005年11月,陈一帆夫妇陆续将该账户的110万元提现,只剩下几十元。
从这笔款项借出之日起,任某一直不见陈一帆有归还100万元借款的行为及意思表示。考虑到陈一帆在管理龙泉市行政中心工程中对自己的照顾,任某遂决定将这100万元送给陈一帆。加上其他先后多次送的财物,任某共计送给陈一帆人民币104万余元。
另查明,2004年12月底至2006年3月,陈一帆先后将280万元资金转给任某代为放贷收取利息。此后两年间,陈一帆陆续从任某处收回全部本息共计487.4万元。在280万元放息资金中有46万元就是陈一帆从私开的“任某”账户中取出,再转给任某“生蛋”的。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说,以借为名收受贿赂是受贿犯罪的一个新特点,“两高”去年曾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对此类犯罪从严查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别这种“名为借贷,实为贿赂”的犯罪。
陈一帆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谋取利益,从宋某公司取得任某的100万元人民币,并将这笔钱用于出借他人赚取利息或其他投资,在完全有能力归还和有机会归还的情况下仍无归还的行为及表示,这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占有该款的故意;而任某为了回报陈一帆,决定将该款送给陈一帆。综上,足以认定陈一帆为受贿。(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云燕 叶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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