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尽心机地腐败,只能惬意一时,结局极可能是一生一世的追悔莫及。谁能保证这种“可能”不会成为现实呢?辽宁省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长闫海涛,利用人事调整、基建工程先后收受26人贿赂共计189万余元,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要问,昔日的博士局长是怎么蜕变的?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我们留下了哪些警示和教训?
基建工程成了吸款机
闫海涛,1963年生于一个农民家庭,1982年考入锦州师范学院政治系,1991年考入东北师范大学政治学院读硕士研究生,199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实事求是地讲,闫海涛从一名农村孩子成长为博士、教授、鞍山师范学院院长、鞍山市教育局局长,这当中不仅有他自己的勤奋努力、家人的支持,更有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教育。面对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待,他本应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然而他没有经受住权力和金钱的考验,一步步滑向了罪恶的深渊。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闫海涛有了大彻大悟:“当时的钱主要用来处理报不了账的支出和公务,觉得没装自己腰包就行。在这些糊涂认识的支配下,我不知不觉地突破了法律底线和政治底线。”
利用职务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是闫海涛敛财的手段之一。回放他的犯罪历程,其心态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开始时,收受别人贿赂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报不了账的一些支出和公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贿数额的增大,他的心态开始发生变化,贪念日盛,觉得自己留一点、用一点也没关系,于是思想开始摇摆,当贪欲占上风时自己就留一部分,当党纪国法占上风时就交公一部分,把希望寄托于侥幸。最后,随着收受贿赂的数额越来越大,他内心中道德与法律的堤坝终于全部崩塌,贪欲占据了其全部身心,从此就无所顾忌。
2000年至2008年,闫海涛在任鞍山师范学院院长及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划拨工程款、承揽基建工程和取得学校食堂、宿舍经营权等方面为7个建筑开发公司谋取利益,共收受这些单位所送人民币103万元、美元11万元、港币13万元。鞍山市某建筑公司的李某,为承揽教育局的基建工程和请求闫海涛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给予关照,从2003年至2008年,先后8次共向闫海涛行贿人民币29万元、港币3万元。
闫海涛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鞍山新一中基建工程和追缴工程欠款上为刘某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刘某送给的11万元美元、10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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