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将手中掌握的部分公房,转手倒卖获取差价,低价出售收受贿赂。12月2日,原温州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因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诉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31余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余万元。
2004年,丁志贞发现由温州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商品房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已经比2002年时温州市发改委的核定价高出很多,于是他想到如果把适用房转作商品房出售,只按温州市发改委2002年核定价缴房款,每套房就能获取四五十万元的市场差价。面对如此大的诱惑,他和王继静(时任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谋之后,私自将由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一处住宅楼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以市计委2002年的核定价格向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售房差价款共计436余万元,二人予以私分。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
同时,丁志贞还利用手中的职权,低价将房卖给他人,收受贿赂。其中一次犯罪行为发生在2004年初。丁志贞在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以明显的低价将由房建办开发的三套商品房出售给王继静、金敏(时任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陈海滨(时任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现被取保候审)三人。期间,三人送给丁志贞16.5万元表示感谢,丁予以接受。
除了倒腾手中的房屋,丁志贞还巧设名目,利用其他各种方法私吞公款。2007年初,丁志贞、王继静和金敏以虚开发票、收据,并购买超市购物卡,报销了近10万元,丁志贞从中分得2万元现金和12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法庭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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