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之二
房屋增值是不当得利还是受贿
看着当地水涨船高的房价,耳濡目染着房地产商通过从他手中批出去的土地,各个赚得盆满钵满,王海风渐渐不满足于被动“收钱”,他决定正式“下海”———自己倒腾房子“赚钱”。
不久,“机会”便降临了。
2003年至2004年期间,海外海房产公司曾应王海风的要求,为其预留一套住房。至2006年初,王海风认为此时“出手”该套住房必然有利可图。在自己还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该房转让给第三者姚某,在房款到账后,再以2003年时的房价向售楼公司付款。就这样,“空手套白狼”,王海风赚到了36万元。
据了解,海外海公司在马鞍山投资项目较多,多数项目在拆迁上遇到难题后,都是经王海风帮助协调解决。同时,海外海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司领导考虑王海风为国土局领导,今后公司的发展需要其支持,因此同意将该房屋预留给王海风。海外海公司通过姚某之手,变相将36万元给了王海风。
围绕这笔款项,法庭之上,公诉人与被告人双方又展开了一场激辩。
王海风的辩护律师认为,行贿的主体不一样,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对象是海外海房产公司,而给王海风钱的是姚某。此外,这36万元是房屋上涨后的差价,应该是不当得利。
公诉机关则表示,该套住房是海外海公司为王海风预留的,交易双方的目的指向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便利实施房屋交易获取超过正常交易的利益,交易形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交易结果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较大利益,交易双方的关系是权钱交易关系。海外海公司通过姚某之手将36万行贿给了王海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36万元的争论还未平息,公诉机关又提出了另一项指控:2006年,王海风以张某的名义,低价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一间商铺。某公司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需要王海风的支持,便给了王海风56万元的优惠。
面对这项指控,王海风也是“有话要说”:这是开发商主动优惠的,自己一直没有拿到房子。同时,他的辩护律师认为,该套门面房只有40.58平方米,而同排面积相当的门面房的销售价格则没有达到56万,因此不可能有优惠56万元之说。
不过,海外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却给了王海风当头一棒。这份说明这样写道:公司领导考虑到王海风为马鞍山国土局领导,公司发展需要得到其支持,经过董事会研究,同意该房屋优惠56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属于受贿;虽然商品房销售市场存在以折扣优惠销售的通行做法,但大大超出同期该公司优惠限额。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王海风说自己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在纪委审查他时,他就已经开始退还赃款了,并出具了一份证据,证明他已退出现金、房产、投资股份等合计约1500万元。他希望,他的积极退赃能换来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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