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之一
没有借条的借款是“借”还是“要”
自从调任马鞍山国土局局长后,王海风不但掌握着整个城市土地资源的命运,而且还对矿业有着监督权限。因此,不少矿主也都千方百计地接近他。久而久之,王海风也渐渐感到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只要“技术高超”,就可日进斗金。
从王海风受贿的形态看,他经常以女儿出国读书缺钱为由向地产商和矿主借钱,如果不借,王海风就会在项目审批上找茬故意刁难。表面上是借,但从来不开具借条。其实这些商人也知道,王海风说“借”,实际上就是向他们要好处费。因为在送出钱后,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就会很“顺利”。
然而,这其中的一项“借款”,却让当天的庭审有了一种剑拔弩张的气氛。
2007年年底,王海风以在内蒙古投资矿产资金困难为由,找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本昭借钱。鲁本昭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海风,要求打个借条,但遭到拒绝,至此以后鲁本昭再没有见过这200万元的踪影。
面对这200万元的来历,庭审时王海风辩称,自己和鲁本昭是部队战友,又住在一起,关系很好,这完全属于朋友间的借款。
“王海风在内蒙古投资了三个矿,缺钱,想让鲁本昭投资,但他不愿意,于是问王海风缺多少钱,不久鲁本昭借给王海风200万。因为钱一直在投资,所以就没还。而且,现实中,没有借条的借贷关系普遍存在。”王海风的辩护律师表示。
“王海风并没有合理、正当的借款事由。”对于这样的说辞,公诉机关针锋相对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作为公务员的王海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其供述将该款投资矿业,本身就不符合规定,而且王海风借鲁本昭200万,没有书面手续。鲁本昭两次让王海风打借条,王海风拒不出具书面手续,“200万不是小数字,如是借贷关系应该有手续”。
王海风的辩护律师以“借款人”的职业作起了文章: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鲁本昭作为一个小矿主,与王海风所在的国土资源局没有多大利害关系,两人之间不存在权钱交易。
对此,公诉人指出,作为国土局长的王海风,对矿业有监督管理权限,鲁本昭从事矿业,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鲁本昭还以各种理由送给王海风3.3万美元。
公诉人还当庭“公布”了一件鲜为人知的幕后故事:鲁本昭“借”给王海风200万元中,有60万元是鲁本昭向自己的家人借来的。
对于“借钱”这件事,作为当事人的鲁本昭在法庭上这样说道:“不给不行啊,怕以后在工作上为难我们。”
同时,公诉人指出,在王海风案发后,安徽省纪委于2009年1月5日从王海风的住处仅现金就收缴212万元,足以说明王海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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