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
初试锋芒的“廉政利器”
一张照片的曝光,掀起了一场强劲的舆论风暴。
抽“天价烟”、戴名表、发表“雷人”言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于2009年年初首先被网民“盯”上。
周久耕的“香烟门”事件,点燃了网络监督的激情。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久耕受贿1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这起事件在一些法律学者的眼里甚至成为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网络反腐”经典案例。
今年以年,网民借助互联网频频参与反腐倡廉,一批“蛀虫”先后败下阵来。
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又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时间,“网络反腐”的点击率直线上升。
不过,在一片叫好声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担忧的声音。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法律如何在“腐败分子”的人格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将是网络反腐所面临的重要困境。而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将对网络反腐的成败产生决定性作用。
此外,刘德良还提出两个法律问题: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反腐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网络反腐的制度化问题。
刘德良指出,在网络反腐事件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角色”。那么,作为一个“守门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网民的言语如何监管?对于被监督者要求删除屏蔽网民的反腐举报的‘指示’、‘命令’,他们该如何行事?这些都将是网络反腐所不得不面临的困境。
“说白了,网络反腐制度化就是网络反腐与专门机构在反腐制度上如何衔接的问题。”刘德良告诉记者,目前,网络反腐究竟应该由哪级机构、何种机构受理,相关制度方面尚属空白。在既有的网络反腐事件中,有的由同级机构来追查,有的则由更高级别的机构来指示下级机构或直接由自己负责追查。
“这种做法既可能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果,也可能导致相互包庇或掩盖腐败行为,有的甚至会对检举者实施打击报复等。”刘德良说,“当然,有的网络反腐行为也可能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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