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
变了味儿的“网络举报”
“我国的很多社会问题,正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如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由于网民的监督与参与,促使这一事件真相大白,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网络舆论的开放,除了对政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之外,每个公民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涂光晋在接受采访时说。
但涂光晋同时指出,网络上的一些背离事实真相,对某个个人或组织所进行的人肉搜索与舆论“围剿”,并不是积极健康的发展方向。
正如涂光晋所言,近年来网络中的“暴民”现象并不鲜见。而今年10月发生的“艾滋女”事件的策划者,则在2009年的“网络暴民”中“脱颖而出”。
10月12日,一条“河北容城‘艾滋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连同数百张不雅照出现在互联网上,迅速被众多网站转载,舆论哗然。此后,“发帖人”闫德利主动提出进行HIV抗体检测,检测结果证实她并没有感染艾滋病毒。她同时表示,帖子所称的个人博客并非其本人所写,整个事件是有人恶意毁谤。目前,涉嫌发帖报复的犯罪嫌疑人、闫德利的前男友杨勇猛已被逮捕。
无独有偶。曾经纷纷扰扰的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也在年底前落槌,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在网络上发帖恶意中伤他人的韩兴昌有期徒刑1年。这一网络诽谤案自2008年6月30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调查起,因自诉案件公安部门该不该立案、检察部门该不该公诉等问题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刘德良认为,网络诽谤案件的出现说明,“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是无限制的”。
“虽然互联网络为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提供了高效的条件,但是,与在传统条件下一样,公民利用网络发表言论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说,针对的只能是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言行和事件,对于纯粹的个人行为没有使用的余地。即使是针对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言行和事件发表言论时,也不能侮辱、诽谤或侵犯他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德良说,“这一准则不因为网络和传统媒介而有任何区别。河北‘艾滋女事件’和陕西‘网络诽谤案件’都是这一原则的生动注释。”(记者 杜晓 见习记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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