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排污化工厂董事长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之后,12月18日,江苏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另一起案件宣判,江苏省阜宁县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崔建国有期徒刑二年。崔建国系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
法院查明,2002年5月,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个经盐城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500吨氯代醚酮的化工项目,2004年8月该公司通过验收,系“零排污”企业。据验收报告要求,母液应外售,钾盐水、酸性废水、间接冷却水均应经过中和、吸附后回用,但标新公司自生产以来,从未使用过活性炭处理设施。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钾盐废水(共50吨左右)外售至阜宁新宁助剂厂外,标新公司生产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均直接通过明暗管道排放至厂区北侧或东侧的河中。
标新公司位置较特殊,位于二级饮用水保护区———盐城市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标新公司排放污水的直接结果是,污染了饮用水。2009年2月17日下午及18日上午,因春耕开坝放水,标新公司排放的且积聚了4个月左右的含高浓度挥发酚的污水流入蟒蛇河,使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标,近20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还查明,崔建国对标新公司环境保护负有监察职责,他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标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钱物计7800元,且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崔建国在日常检查中多次发现标新公司有冷却水和废水外排现象,对标新公司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销售台账、合同、发票等问题,也只是填写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向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汇报过标新公司违法排污情况。2008年12月6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对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并对标新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国一直没有组织二大队监察人员对标新公司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标新公司整改。直至2009年2月18日,崔建国带队对标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只在该公司办公室填写了一份现场监察记录,没有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没有发现标新公司向厂区外五支河和新西河排出大量废液,导致新西河内废液向南流进蟒蛇河,五支河内废液向东流进盐宝河,直接导致盐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崔建国为掩盖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于2009年2月21日分别伪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两份虚假监察记录,以逃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经审理,法院认定崔建国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崔建国有期徒刑二年。(单天霞 严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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