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海博会展馆细则
使用展厅细则
a.展品的运输、安装及演示超作不可超出地面负荷能力,凡超大、超重物件运入或操作应提前报主办单位,取得批准后方可运入。
b.展馆任何部件不得擅自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悬挂、粘贴,参展单位不得超出自己展位范围布展、占用公用通道、遮挡消防、供电设备及安全通道,不得随意超出自己展位范围悬挂广告、拉扯串旗等,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c.所有机器在运作时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参观者必须与运行的机器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应由合格的人员操作。
d.与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破坏,保管好个人携带的文件、财物,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带入会场,会场内严禁吸烟;展商若需接驳任何电源,请与组委会联系,如场馆相关设施受到损坏,参展商应按展馆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组委会为参展单位提供的展位及配置的桌椅,灯具插座均不得随意更换、搬动、抢占,如有需要可向搭建商租赁。
f.以下展品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
(a)作为展品展出或适用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火装置、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装置或其它发烟物质。
(b)展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器、机械或化学装置,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c)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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