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财产来源不明“保护”贪官
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荆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荆长民对家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184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等规定, 依法判决荆长民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此案一审宣判后, 在当地社会各界引起关注,个中原因除了被告人是声名显赫的国税局长外,就是由于导致他被判入狱的两项罪名中,8万元的受贿金额与184 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数额相差甚远。
判决生效后,荆长民所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一同被收缴国库,接下来陪伴这位原国税局长的将是8年的牢狱生活。 与众多贪腐落马干部相比,荆长民一案受贿金额确属微乎其微。然而,本案中受贿款与来源不明部分的“天渊之别”,则再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震表示,根据刑法规定,贪污10 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是贪污184万元,从理论上讲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原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5年,按照现行《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后的规定,最高刑期是 10 年。也就是说,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使上百亿,最高刑期是10年。从这一点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官显然是有利的。
李震认为,避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避风港”,在现实中应该在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就是尽快推出一套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个方面,对于贪官来说,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往往是违法违规所得的“不义之财”。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防止涉罪公职人员“三缄其口”,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当成自己的“遮丑布”和“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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