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受过高等教育,有着高素质、高工资、高地位的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最终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因为犯贪污罪、受贿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7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非法得到的赃款,四被告法庭上振振有词“此次犯罪,完全是为了公司以后的发展”。
案件回放:一千万撂倒四名贪官
据合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分别为原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副主任。
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作为公司的上层领导,利用其在国路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之便,各分别收受合六高速合肥北段,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现金16000元、26000元、21800元和购物卡29000元、5000元、24000元。
2004年——2006年,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其中,汪、二陈、杜实际各分得98295元、91806元、91806元、39261.8元。
2006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分别以李某某、周某某的名义和合肥某建材公司经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一建材有限公司。
同年3月,在汪与陈某龙的操作下,刚成立的建材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汪某某、陈某龙、袁某某三人经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润,截至工程结束,该建材公司共向国路公司供应石屑375390.84吨,三人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检方认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杜某某则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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