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虎扑篮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其重点涉及“包二奶”违法、禁止家庭暴力、夫妻财产所有制明确、离婚后的权益更明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五大方面。其中引起公众(尤其是女性)广泛讨论和强烈反响的是对夫妻财产所有制(主要是房产)的明确问题的司法解释。毫无疑问,新婚姻法解释对很多人来说冲击实在很大,尤其是那些秉持“男主外,女主内”传统婚姻观念的女性,她们中的很多人比婚姻中的男性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感情,但是这一司法解释却明白无误的提醒她们一旦离婚,法律并不保护她们为家庭做出的家务劳动和其他无形的付出,甚至有可能无处安居。 新婚姻法解释对女性的影响可以从婚姻观念和婚姻关系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新婚姻法解释推动女性反思传统婚姻观念。从法律本身来看,新婚姻法解释更多的出于经济的考量而对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做出明确界定,于理平等公正,于情则不平等不公正。婚姻的实质在新婚姻法解释里从感情的联盟变成利益的联盟,更重要的是在传统的家庭分工里,家务劳动、养育孩子、赡养老人这些家庭事务更多的是由女性来承担的,而这些需要付出大量精力、时间的劳动是无法用经济与物质来衡量的,在新婚姻法解释里更没有得到承认。 事实上,很多抱持传统婚姻观念的女性,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现代财产权观念,她们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只有以生孩子和比男性更多地为家庭事务任劳任怨的长期付出才算有资格跟男人要钱要房子,否则,就从道德层面要挟对方承担“责任”。新婚姻法解释则明白无误的告诉女性,道德可以谴责这类的男性,法律保护的是有产者(传统婚姻模式里多为男性)的利益。 “老派”的“贤妻良母”必须放弃这种古老而低自尊的获取资源的方式,从而走上一条对资源和自己更有建设性的道路。更深入的分析女性的这种“弱势”心态,实质上反应的是女性把婚姻当做男性送给自己的礼物,通过伤害自己来换取男人给予的“恩赐”。当女性考虑为家庭建设付出更多的时候,做出决断的理由不再是传统的家庭分工模式,而是夫妻双方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女性自我价值在家庭的增值。 因此,现代女性在建立婚姻关系时,就要调整自己的婚姻观念,改变“我是女人,我是弱者”的观念,以平等、独立的姿态经营婚姻关系。如果女性将自己定位为男性财产的分享者,而不是将自己视为与男性地位平等的财富的建设者,婚姻中的女性就必然将自己自贬为男性的附属品。 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解释推动全社会尤其是女性群体探索处理婚姻关系的新方式。新婚姻法解释的核心思想是现代契约精神,女性群体的成长既有赖于自身观念的与时俱进,也有赖于社会环境对女性的尊重。 毫无疑问,女性群体将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内化到思想行为中有助于女性自身的进步。新婚姻法解释揭开了中国式婚姻的“遮羞布”,让很多基于非感情因素结合,或者长期凑合的婚姻关系在利益面前接受考验。也许将有更多的女性在面临婚姻选择时,会降低对男性经济条件的要求,经济条件较好或有房产的女性甚至选择不婚或单身。而婚姻中的女性也将意识到婚姻中的“话语权”的重要性,选择以独立自尊的方式来算婚姻是否赔本这本帐。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就要“先小人,后君子”,在有感情的时候,将各自的资产和金钱权利谈清楚。相较于传统女性,在婚姻之初选择主动表达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利益,愿意为解决冲突投入时间精力的女性,将更具有谈判能力,也更具建设幸福婚姻关系的能力。比如,主动建立新的婚姻协商机制。目前我国对于女性在家庭领域的付出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与制度进行明确保障,当前虽然已经有一些夫妻在建立家庭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但婚前协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的分割以及财产权的界定上,新婚姻法解释出台以后,夫妻双方可以将家务劳动以及养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家庭事务也写进婚姻协议中,夫妻通过沟通与交流达成双方都认同的交往模式,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女性需要重新定位与思考在家庭与事业方面的选择,减少婚后家庭的摩擦。 另一方面,全社会要创造友善环境,尊重女性在家庭、事业上的个人选择,鼓励女性在家庭内外自立自强。在新婚姻法解释的资本逻辑下,谁是财产的拥有者,谁就在婚姻关系的冲突中处于优势地位。男女两性就业机会和收入分配的平等对女性而言就格外重要。社会管理和社会政策的导向上,应该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观念,鼓励更多的女性拥有自己的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