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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民间借贷“阳光化”

www.fjsen.com?2012-03-06 12:53?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两会聚焦)从“地下暗流”到“地上活水”

——代表委员热议民间借贷“阳光化”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王文帅、刘凡、刘诗平)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日渐活跃,积累的金融风险也备受关注。如何将“地下”野蛮生长的民间融资转到“地上”理性发展,成为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的热点话题。

民间融资活跃 亟待规范监管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非常活跃,呈现出总量大、主体多、利率高等特点。全国人大代表、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晓端表示,民间融资有着积极作用,其借款的便利性有利于解决个人与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但也存在不少负面效应和风险隐患,特别是欺诈性集资的危害,已对社会的健康运行形成重大影响。

2011年,温州爆发民企债务危机,“跑路老板”等词汇见诸媒体,民间借贷积聚的金融风险备受关注。此外,江苏、内蒙古、山西等省份也出现愈演愈烈的“高利贷”之风,资金层层转贷,利率节节攀高,不断推高金融“堰塞湖”的潜在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认为,温州出现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温州“两多两少”的尴尬局面:民间资本多而投资渠道少、民营企业多而信贷融资少。从民间资金供给方来看,由于楼市限购、股市低迷、存款负利率,民间投资渠道变得越来越窄,为追求更高的收益率,大量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领域;从民间资金需求方来看,借贷主体多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制内融资困难,不得不向体制外寻求融资。

“正是因为民间资金供需双方各自面临的困境,导致供需双方转向民间借贷领域,较大的供需缺口使得民间资本呈现‘高利贷’化。”辜胜阻说。

当前,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监管非常缺乏。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说,目前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内容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缺乏专门法律和明确定义;政府缺乏对民间融资的监控,无法制定相应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措施;基本上只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置,缺乏针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我国民间融资事实上处于“无立法、无统计、无监管”的“三无”境地。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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