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巨贪”村支书腐败入狱涉案金额超2800万
www.fjsen.com?2012-05-29 16:12?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村支书腐败涉案金额超过2800万元 2011年7月18日,身穿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第“0143”号囚服的吴顺弟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检察机关指控,吴顺弟触犯三项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法院经审理认定,吴顺弟构成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吴顺弟职务侵占的主要事实是,2002年至2003年10月,吴顺弟利用担任陇兴村党支部书记兼陇兴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华兴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价值98万余元的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转移、隐匿。2002年至2003年10月,他利用担任陇兴房地产公司(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转制评估期间,指使他人以支付华兴公司房租、职工奖金等名义,虚增列支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致使陇兴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陇兴房地产公司转制后,他与其他四人成为该公司股东。 除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财物外,吴顺弟还收受贿赂。2002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成立点聚公司,与李明德及森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森陇公司,并将梅陇酒家地块交由森陇公司开发,后吴顺弟按原价收购了李明德名下的森陇公司股份。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为感谢陇兴村将梅陇酒家地块转让给森陇公司,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投资回报”款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分得700余万元。2006年9月,吴顺弟还收受窦长彦给予的购车款86.5万元。 此外,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挪用给森都公司、点聚公司和李明德等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吴顺弟各项犯罪所涉总额高达2800余万元。 2012年3月27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顺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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