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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入手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借鉴社会心理学态度转变理论

www.fjsen.com?2013-10-28 14:55? ?来源: 我来说两句

虎扑篮球:海关 刘绍伟

我国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十几年来,在法律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们甚至已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们离法治的实现还有相当长的一段差距,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是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接受、信仰状况堪虞,很多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有的甚至遭到较为严重的抵制。建设法治文化作为推进法治的一条特别路径被赋予别样的重任。在法治文化的建设中,既有必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进行吸收和借鉴,也有必要对其不良影响进行分析和克服。本人拟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影响下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入手,借鉴社会心理学态度转变理论,探讨如何完善在立法、执法、司法,特别是普法等环节,引导和生成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正向态度,以期对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

虎扑篮球: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不同的学者定义五花八门。但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至少存在以下共识:两者都是社会文化的一部份,都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和借鉴性。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律文化包括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是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结果。法律文化更多地体现个性及差异性,比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法尤其是刑法特别发达,而私法文化发展缓慢;法治文化则更多地具有共性的色彩。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因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在什么时候,从法治文化的内在运行机制看,总是以良法为前提,以宪政为保障,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文化;从其外部环境看,总是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为其基础。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上述区别,是当前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逻辑起点和内在理由。

(二)态度与法律态度

现代社会心理学认为,态度是个体对一定对象所持有的评价和行为倾向。它具有三种成分,即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认知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的认识和评价,是人对于对象的思想、信念及其知识的总和。情感性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的情绪的或情感性体验。行为倾向成分是主体对态度对象向外显示的准备状态和持续状态。态度的这三要素正反映了人类心理过程的知、情、意三大要素。以此为分析框架,社会大众的法律态度心理内容可划分为:法的认知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认识、了解和信念;法的情感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情绪、情感与感受;法的行为意向要素,即民众对法律及其相关人事物的行为意向或反应倾向。这三种成分各有自己的特点,认知成分是态度的基础,其他两种成分是对态度对象的了解、判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情感性成分对态度起着调节和支持作用;行为倾向成分则制约着行为的方向性。认知上的理解,并不代表情感(价值观)上的接受。理解与接受的关系这一伦理学上重要的命题,恰好可以用社会心理学的态度理论解释。

(三)法律态度与法治文化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在一定程度上戳到了中国法治的痛处,或许这正是它得以在中国广为流传的原因所在。法律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始终未能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自始至终它都是被当作一种工具,是“政之辅也”。一方面人们期待大量的立法来调整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立法又大都只存活在纸面上,无法“飞入寻常百姓家”,更无法在人们的内心深入获得一席安身之地。可能有立法质量不高导致法律无力等原因,但法律信仰的缺失则是更深层的原因;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仰,一个人掌握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是徒然。从根本上说,法治的良性运行赖于社会成员对现行法律的接受。积极的法律态度是法律接受的前提,社会成员的法律接受过程集中体现为社会个体形成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和核心要素。所以正向的法律态度的生成和引导对法治文化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及其分析模型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社会大众消极的法律态度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的发生发展与其所属社会文化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前所述,每个国家都会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在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既要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同时也要克服其消极因素的不良影响。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但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作为人文精神载体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宗法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它的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因政治而生,又被政权所利用,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本身缺乏对公平、正义与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种统治手段,不体现公平和正义,人们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权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会心理中也就难以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了。根据戴健林等学者的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在认知层次,普遍存在着的重礼、亲情、尚权、畏刑、崇和的认知倾向,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礼尊于法、情大于法、权重于法、刑等于法、和贵于法的现象。态度的认知与情感要素是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认知倾向,在情感层次呈现出恶法厌讼、清官情结,最后,其法律行为意向就是极其不愿意涉讼,避免与法律发生关系,不触犯法律,甚至避免与人纷争,采取息事无讼的态度。如梁漱溟所言,中国人遇事一是讲求随遇而安,二是彼此妥协。然而,人与人交往发生纠纷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产生争端,人们的一般解决途径是,尽量争取在公堂以外解决,或调停、或仲裁、或和解。请亲友说合,求族长调处等等,都是人们发生纠纷时首先会考虑的解决之道,而决不轻易涉讼。总之,对法律的认知要素与对法律的情感要素之间相互影响,二者又都对法意发生影响。这种消极的法律态度显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格格不入,是法治文化建设理应加以转变和克服的。

(二)霍夫兰德态度转变理论模型简介

美国学者霍夫兰德(Hovland)等人提出一个态度转变理论模型(以下简称“霍氏理论”)。霍氏理论包括四个构成要素,即信息的传递者、沟通信息、信息的接受者和情境。每个要素中又有其影响因素。对传递者,其威信、吸引力、与接受者的相似性及说服的意图都会影响他提出的信息的说服效果;对沟通信息,其与接受者原有态度的差异会影响说服的效果,而单一倾向的信息或提供正反两面信息,则分别对一般大众和文化水平较高的信息接收者产生较好的说服效果;对信息接收者而言,其原有的态度与信念、人格因素以及个体在面临改变态度的压力时,其逆反心理、心理惯性等心理倾向都会影响态度的改变;而情境要素则揭示了在什么背景下,态度的转变受情境因素的具体影响:主要有预先警告、分心和重复三个因素。

霍夫兰德虎扑篮球:态度转变的信息传播理论是社会心理学中一个重要态度转变理论,它的核心在于认为态度是后天习得的产物,是由学习而来的反应。强化、模仿是态度形成的机制。经过肯定性强化的态度被接受,而经过否定性强化的态度被放弃。态度改变应强调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研究个体对信息的注意、理解与接受等因素。这对我们研究法治文化中普法、立法和司法等法律信息的传递或传播过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借鉴及其路径建议

(一)树立“以法律信息接受者为中心”的理念

霍氏理论在阐释接受者因素时认为,接受者原有的态度与信念、接受者的动机和人格因素及其在面临改变态度的压力都会影响其态度的改变。普法教育是主动“说服”的过程,是形成和引导社会大众法律态度改变的最主要渠道。笔者认为,普法教育虽然是普法者主动宣传和“说服”的过程,但普法的成效则决定于普法的对象即信息的接受者,在普法中,要树立以接受者为中心的理念,具体实现两个转变:

一是在普法重点上,从“守法”到“用法”、从“义务普法”到“权利普法”的转变。“法律及其实施只有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法律才能得到信任,才能被信仰。”要把普法重点从向人们灌输法律知识转向在向人们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引导人们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把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升华为现代化的、符合法治精神及其要求的法治观念;要从过去更多地进行“听话教育”、“义务教育”转为更多地进行权利教育,告诉人们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以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

二是从价值取向上,实现从“权力至上”到“法律至上”、从法律“工具论”到法治“目的论”的转变。传统法制观念认为,政府拥有无上的权力,可以支配一切,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婢。法律是用来维护统治或解决某种问题的工具,需要时可以随时拿来,不需要时可以随意抛弃。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不仅公民要守法,掌权者更要守法,各级领导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治是社会的终极目标和追求,法治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信仰。要摒除传统的法制观念,树立现代的法治理念。

(二)发展多元的法律信息传递者队伍

一是权威部门发布与典型示范宣传相结合。霍氏理论认为,接受者的威信越高,说服的效果越好。目前,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主体。由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兴起,社会大众接受信息的广度与深度得到空前的提高,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信息的泛滥。一些法律政策的出台,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都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随附信息,如果缺乏相关权威部门的及时解读和引导,很容易造成误解,形成负面的影响。近期海关总署虎扑篮球: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和归类的第15号公告就是典型的案例。3月底,海关总署公布了该公告,在海外代购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一时间成为多家主流网媒的头条新闻。但社会大众有误解,简单地理解为从境外购买200元的奶粉就要交20块钱的税。后来,海关总署第一时间作了权威的解读,才使社会大众的误解得以消除,同时起到了普及海关税收法律制度的效果。因此,在法律信息的传递中,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做到不缺位,也不能滞后。要做好权威信息的发布,在维护自身公信力的同时,引导社会大众形成对法律的正向态度。霍氏理论还认为,与接受者的相似性越大,对接受者的吸引力越高,说服效果也越好。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现身说法、典型经验、示范效应等手段,增加传递者与接受者的相似性,拉近两者间的距离。如对行政机关人员进行反渎职侵权犯罪教育时,可联系监狱机关让渎职侵权犯罪服刑人员讲述渎职侵权的危害;如对农民工宣传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时,可考虑邀请当地优秀外来员工代表做介绍,示范守法的益处,提高说服力。

二是降低用法成本与提高法律服务相结合。霍氏理论认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态度,即说服者根据直接经验形成的态度不易改变。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制定法甚至不是他们感受到的法律;他们明确感受到的法律,更多是实践中的法律,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个个具体的判决。因此,对参与司法诉讼的人,要降低用法成本,提供优质低价的法律服务。社会大众之所以规避法律,之所以“厌诉”、“息讼”,很明显的一个原因是当前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作为权利受害人的社会大众,如果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应维护的权利价值,那么他们往往会选择低成本的道路,如私了、报复或走极端,结果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要坚定人们对用法的信心,首先必须解决好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成本支付问题,让老百姓能够花费不多,就充分享受到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每一次机会,尽量消除因一些当事人难以支付相应成本而无力进行权利诉求,或执法机关因利益驱动引发的司法不公问题。另外,要把解决群众的法律缺失问题与解决群众实际涉法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传递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法律信息

一是要注意信息的差异性。霍氏理论认为,在某一限度内,态度改变随着差异的增加而增加,超过这个水平后,如果差异继续增加,态度改变开始减少。与现有的信息有差异的信息,才是需要的信息。因此,从接收者需求角度产生的信息无疑会先天地产生良好的说服效果,因此可以构建法律需求研判反馈机制,通过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社会群众不同阶段的法律需求,建立社会群众反映法律需求、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构建需求到研判,再到反馈宣传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如,根据法律服务热线的咨询信息统计分析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确定法制宣传的重点;根据当地法院的立案情况,分析现阶段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设立公开信箱、网络留言板块等沟通途径,建立回访制度,实现普法者与受众者的有效对话。

二是注意信息倾向性。霍氏理论认为,对一般公众,单一倾向信息说服效果较好;对文化水平高的信息接受者,提供正反两方面的信息,说服效果较好。因此,注意分类施教、分众传播,才能达到较好的说服效果。法制宣传与法律需求相结合。如,对组织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公务员,采取法律考试、学法述评等形式,才能激发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青少年学生,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体系,纳入升学考试范围,才能强化其学习法律的源动力。如在新法宣传时,对法律知识较高者,侧重立法意图、宗旨和论证过程的宣传,对法律知识水平一般者,侧重立法效果的介绍。另外,大众传媒在传递法律信息时,应注意正反两面信息的平衡。近年来传媒对法律事件宣传、报道的力度和幅度不断增强,但正面的信息较少,负面的信息偏重。这对于公民法律信心的形成是有一定程度损伤的,应加以避免。

(四)营造适当的法律信息传递社会情境

霍氏理论认为,态度转变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的,重复、预先警告和分散注意等情境因素会影响态度转变。沟通信息重复频率与说服效果呈倒U型曲线关系,即中等频率的重复,效果较好;重复频率过低或过高,说服的效果均不好。如果预先告诉或暗示被说服者他将收到与他立场相矛盾的信息,此时这个人的态度将难以改变,预先的警告会使人产生拒抗,但这仅限于讨厌的信息。分散注意力能减少抗拒,因而对改变态度有利。据此可以看出,适当的信息传递情境能带来良好的效果。因此,首先,法制宣传教育时,要遵循适度原则,既要保持对核心内容适度的重复传递,以增强接受者的认知,甚至接受,但又不能过分地重复,切忌长年累月、千篇一律地重复相同的宣传内容,避免接受者感官的疲劳感和心理的反感度,同时应注意内容适时更新,要结合当前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普法,调动接受者的兴趣。其次,要注意传递的方式,做到寓教于乐,特别对那些内心对法律持较负面态度的人,尽量分散其被教育说服的注意,降低原有负面情感因素的阻抗作用,潜移默化地而不是生硬说教似的,达到对其进行感染、影响和教育的目的。

结语:法治和文化本身就是两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法治文化建设问题更是盘根错节。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探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法律态度转变,只是本文的初步尝试。而且因为借鉴理论模型的限制,没有涉及偏见对负性法律态度的影响等问题。在法律态度转变的路经探索中,主要着眼于法制宣传教育这一主动的普法环节,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其他环节较少着笔。希望随着个人对社会心理学理解的加深和普法工作实际经验的提高,能对以上不足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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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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