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善治的万世之基
www.fjsen.com?2013-10-28 15:10?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二)全能政府管理模式的弊病 全能政府管理模式实际上就是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实行的是家长制管理模式,政府什么都管,全能政府管理模式的弊病如下: 1、全能政府管理模式、家长制管理模式与建设服务性政府的初衷相悖,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理念相悖。 2、对于政府而言,由于定位于家长制管理,而不是服务性政府,定位错位容易滋生利益寻租。 3、对基层政府而言,在享受事事都管的家长制管理模式快感的同时,也同时承受着“子女太多太刁太难管”的苦恼。 4、对家长制管理模式中被管理者而言,在管理过程中很难“一碗水端平”,形成的后果就是部分子女满意,部分子女不满,而且往往“会哭闹的孩子有奶喝”,最终就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花钱买维稳”、“大信访”、“信访拦堵”等社会现象。 5、对社会资源而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将部分扭曲公共财政分配规则,对“不平不公但不鸣不闹”的当事人而言意味着社会不公。 6、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是滋生中国特色信访制度的根源,法治社会的特征是用司法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但信访制度却是以人治代替法治,是封建社会“拦轿告官”模式的翻版,是对建设法治社会的退步。 三、法治框架下的权力制衡 (一)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约束政府公权力 做为一个群体,公民处于强势地位,政府做为弱势地位,但做为一个组织,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公民处于极弱势地位。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依据。政府相当于全体公民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角色,若缺乏有效监督,企业的资产有可能被职业经理人挖空,最终影响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宪法是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最高体现,宪法左手要保障公民权利,右手要制约公共权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公民而言“法无限制即享有”,即对私权的保护,对公权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对公权力的约束,所以,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约束政府公权力的规模和限度,使公民私权利不受公权力误用滥用的侵害。 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的过程,处理矛盾的过程就是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过程,自然有一部分人支持,有一部分人反对,只有坚持宪法的精神,在法的精神的框架下依法社会管理,才是真正把握住了“心中那杆秤”。 目前,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均与基层政府公务人员不依法行政、滥权、越权、权力寻租有关,政府行为的遵守宪法、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型社会的前提。 改革是中国社会的长久基调,改革的最终价值回归也是落实法治和民主的过程,提高公民幸福感和满意度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如此,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使现行的政治体制更加符合宪法的精神,改革公权力信息不透明、公权力行使无足够制约的现状,最终满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宪政精神。 (二)加强社会监督是建立法治型社会的前提 社会治理中,对政府的控权和约束、对公民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完善、执行行政法来约束政府对公民的管理行为,政府依法执行行政法是关键,而行政法不得违背宪法的精神。举个例子,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生意难做生存难,2011年12月,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更在2012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上表示,“如果说现在让我办一个企业,社保费率占工资的50%,再加上所得税等,肯定会倒闭,90%的企业不偷税漏税可能会倒闭。所以如果说在增值税率不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不降的情况下,如果加强现在的手段,对一些民营制造业、小微企业包括一些服务业,将是一个很严重的打击。”说明了政府财政开支过大,政府征税冲动未得到有效抑制。 笔者认为,不管是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建设、社会纠纷化解还是群体性事件处理,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此才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如此的社会治理才不会因人而异,不会因一个地方政府管理者较为明理有德而社会大谐,而换一个管理者则面目全非,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法的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俗话说,“不公开即不公平”,不公开则法的监督力度有限,所以,政府信息公开,高级公务员及其家属财产公开制度是必由之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再配合社会监督、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手段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约束其滥权、扩权、扩利倾向,可以帮助政府重塑依法行法公信力,毕竟公权力失职危害比个体产生的危害要大得多。总之,法治框架下开展的社会治理才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稳定的真正基础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不受任何不合理差别对待的平等权。公民平等权体现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权,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就业权,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医疗服务权都是如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精神不变,才是社会稳定的真正基础。下面对社会治理中几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象进行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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