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www.fjsen.com?2013-10-28 15:11?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社会文化的解放与理性化都紧密相联。 1、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公权力的规范化。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其若不受规制便会被滥用。由于诸种原因,公权力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建设中有较强的权威性与掌控力,需立足法治文化的内容与关键词,着力对公权力的规范。 规范我国公权力既包括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更包括对执政党权力的规范。首先,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写入宪法并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民主政治模式中,中国共产党做为一个政治组织,其领导作用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否则就与民主政体对政党政治的要求相悖。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活动中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项基本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氛围与政治保障。其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对公权力规范的另一要求。从民主政治的原理看,民众是国家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委托与授权,权力的运行需受民众的监督。就此,确立并发展我国法治文化需要行政权力主体明确权力的本源、性质及运行要求,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广纳民意、认真履职,真正实现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治监督与司法监督。 总之,规范权力运作,并且要让权力主体自觉遵行法治国家的权力运行规则,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树立标榜效应和政治影响。 2、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科学、适时的制度。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来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的开展,如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保障,以便民众对法治文化内涵、法治核心等了解和领会,并为其今后的思维判断和行为选择提供正确、理性的指引。特别是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过程中,需要适应当前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具体情势,建立有效的制度以保证法治文化理念和法治精神溶入普通民众的理念、心理与习惯中。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需要调整与修正。众所周知,法的权威性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在现实适用中表现的强制影响力、威慑力,还取决于法律规则自身的良善性。当法律规则充溢着法治的精髓和力量时,它才能受到民众普遍的、自觉的尊崇和遵循,而规则被普遍遵循又反过来提升了法律制度的影响力与权威性。因此立法工作若不能适应当代法治发展需要或立法内容在中国法治建设环境中不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立法成果便不能为良善之“法”。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存在内容迟滞、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且立法部门利益化等问题,使法律规则的公正性及权威性大打折扣。因此,需要立法体制合理化、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强化正当立法程序,依照“法治”要求创制规则,提升质量,使民众认同立法、遵行规则,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制度因素的保障。 3、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强化对权利的保障。衡量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看该社会对权利的规定是否基于“权利本位”。法治的关键词中不论是“民主”,还是“权力制约”“法的权威性”等都体现出对“权利本位”的确认与关联。因此,法治文化建设中需要强化对权利的切实保障。一方面,要解决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规范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依保障权利的要求行使。另一方面,要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公民对权利内容等的主观认识,不仅包括自身作为独立社会主体的自由意识和利益认知,也包括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自身的维护。公民良好的权利意识是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内在动力。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新思潮的影响,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的社会变化,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维权的事例大量增加。但是,从整体看,权利意识的认知水平及维权的实效并不平均,有些地方民众的权利意识强且依法依理维权,不仅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对加深整个社会对权利的保障认识与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进效应,但有些地方的表现则不然。笔者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强化公民权利意识,对那些权利意识认知低、自缚于“义务本位”之人,需要大力宣传和支持其权利主张,甚至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权益。当然,权利保障是对社会主体正当权益的保障,义务从来不会离开权利而单独存在。法治理念及制度中,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统一体,没有绝对的权利或义务。在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以权利保障为重心的同时,也应让民众对“法”有正确的认识,以避免借维权之名行滥私之实,从而损坏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 法治文化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明确并遵循法治实质要求,平心静气、踏实而为,在创制并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的同时,力求法治的精神、原则深入人心,让法治的精髓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土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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