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篮球:运用新兴媒体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www.fjsen.com?2013-10-28 15:15? ?来源: 我来说两句
泉州市司法局 林春伟 引言:随着以网络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无论是在传播形式、传播方式、传播手段、传播内容还是在受众地位、受众文化、受众心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网站、论坛、博客、qq群、微博、微电影等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新兴媒体无论是在传播速度,还是在传播广度和深度,或者是在互动方面,都是传统媒体无法与之相媲美的。因此,如何进一步挖掘这些新兴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对于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新兴媒体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对于如何运用新兴媒体,进一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几点探索意见。 关键词:新兴媒体法治文化 一、新兴媒体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现状 新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以网络为主要代表的新的媒体形态,其最显著的特点便是多媒体交互,传播者可以利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等多种手段融汇交错来呈现传播信息。在新媒体主导的传播活动中,受者和传者没有严格的区分,双向传播甚至多向传播成为可能,极大的解放了被束缚的受众。目前的法治文化传播主要是利用新媒体兴建网络平台、创办法制类手机报、利用公交移动电影以及户外媒体等形式。 自从网络普及以来,上至司法部的“中国普法网”,下至省级“福建普法网”、市级的“泉州市司法局”和“刺桐法制网”以及各县(市、区)的普法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此外,一些地方还和电信、联通或移动合作,向手机用户提供法治类手机报。手机媒体也因此被称为“第五媒体”,拥有及时、互动、分众、定向的优势,私密性和到达性都极高,法治文化借助手机媒体作为传播平台,在传播效果上将会有很大保障。同时电视媒体也通过与互联网的融合,将法治类电视节目搬上网络任观众随时点播,打破了传播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观众群。 二、新兴传媒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1、对新媒体的利用在力度和广度上都力不从心。尽管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已经看到了新媒体的巨大力量和即将带来的崭新变革,在新媒体发展之初便迅速通过各种形式占领这个新的宣传阵地,但却并没有真正掌握新媒体的特点,运用能力不强,因此利用新媒体进行法治文化的传播在力度和广度上都有些力不从心。以网络媒体为例,就存在形式单一的情况。现有的各种法治类网站多半以文字为主,内容以法规条例和政策发布为重点,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性呈现不足,风格较沉闷。Flash、漫画等接受度较高的新兴传播形式应用非常少,完全忽略了新媒体自身多媒体交互的特点,只是将其作为平面纸媒在网络上的延伸。内容上同质性过高,缺乏创新。很多法治宣传网络上的内容仅仅是“把宣传栏从小区搬上了互联网”,这也是网络点击率不高的主要原因。 2、尽管出现了法制类手机报,但是目前国内手机宣传领域涉入媒体较少,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够重视,因此数量上没有形成规模,并不像新闻资讯类、娱乐生活类那样数量众多,种类丰富。内容则多半直接摘自相应纸媒,新意不足,以发行报为主,自办报比较少。户外LED电子屏媒体方面的应用也相对较少。 3、节目定位上。对观众需求把握不到位。尽管法治类栏目在各类媒体上纷纷亮相,表面看百花齐放,实际上良莠不齐。无论普法网站或是网络法治电视视频,点击率还是偏低,法治栏目的传播效果不够理想。究其根源,是对节目受众的划分不够细致准确,群体特征把握不到位。因此在栏目定位上容易产生偏移。具体方面则体现为当前法治宣传栏目内容缺乏深层次区分,不能最大限度满足各个层次受众人员的需求。尤其体现在,五十岁以上老年人和初等文化观众喜欢法制类节目,当前的节目主要是迎合他们的需求,而高级知识分子与青年群体对法律更高层次的需求则被忽略,或者很少得到重视和体现,游离在传播范围之外。 3、宣传内容上,过分消费化、娱乐化,快餐化,忽略了节目特殊的立场与职责,这样容易使节目定位偏离原有轨道走向娱乐化和泛故事化。所谓的泛故事化,是指节目使用叙事表现手法过度,对案件背后情、法、理的冲突表现不足。在故事呈现重点上为了追求感官刺激,吸引观众的眼球,过分展现作案手法和犯罪过程,举案并不是讲故事,故事只是一个包装和过渡,重点在于说法,在于挖掘事件背后的成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只有分析事件为什么会产生,以及发生之后我们应有的对策,才能真正达到引导人的目的。 4、宣传形式上,比较刻板,吸引力不强。从1985年全国第一档电视法制节目《法律与道德》以来,法制类节目呈爆炸性发展态势,行业内竞争日益激烈,而竞争的加剧则导致节目从内容到形式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内容上以具有感官刺激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为主,形式上则不脱离庭审纪实、举案说法类模式的框框。而观众基于人的天性,总是对多元化的内容和丰富的形式感兴趣,渴望传播信息能够带来美的享受而不仅仅是简单的重复。固然强调和反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传播者的传播意图,巩固传播效果,但是一旦超过某一强度,观众便会对信息产生抵制和抗拒。因此一旦节目形态呆板套路化、并不断重复,观众就会自然产生逆反心理。 三、运用新兴媒体,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掌握发展趋势,学会运用新媒体 目前,我国共有网民4亿多人,其中有表达能力和意愿的博客写手就有近2亿,手机网民也高达1亿多。新媒体的媒介接触频率已超过传统媒介型中的报纸,仅次于电视,平均接触频率很高。新媒介类型中的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公交等移动电视的影响也在提升。因此,新媒体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甚至可能成为未来的主导媒体。在掌握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开拓法治文化传播的新空间,将它变成工作的新的立足点。根据新媒体的特征,改变目前的工作方法,变灌输为参与和启发,变单向传播为互动双向传播。借助新媒体之力,带领法治文化进入一切可能的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把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带给社会的每个个体,用法律规范引导每个公民的行为,用法律规范调整、保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泉州市惠安县在本地门户网站惠安热线(http://)上正式开通了法律咨询QQ群服务,这是继原先网站《法律园地》之后,惠安热线开展网上普法的又一新举措。开通的《法律园地》和法律咨询QQ群,主要围绕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财产继承、债权债务等问题,以法律条文转载、现实案例分析、法律常识解答、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发挥网络传播速度快、开放性强、信息容量大的优势,为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提供了一个便捷、快速、开放的平台。据不完全统计,《法律板块》自开通以来,版主及社会各界法律人士为群众代理诉讼8件、代写法律文书30多篇次、提供法律咨询120多人次、调解民事纠纷6件,有效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激发了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对深化法治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根据观众特点,找准节目定位 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法治文化传播的主流群已经突破了各种框架,根据年龄、职业、受教育状况、地域等诸多差异演化出了公司白领、非公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主妇、退休老人等新的更加复杂细致的群体。针对这些新的变化,分层次传播必须提上议程。比如对于公司白领阶层,侧重公司法、合同法以及虎扑篮球法方面的宣传,形式必须多样,用语可以时尚;针对外来务工者,则宜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作为重点,可以采取情景剧这一通俗形式,对他们来说显得迂回难懂的法律知识通知简明扼要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对于家庭主妇,对婚姻家庭类法律的了解会成为她们比较迫切的需要,而说故事最容易引起她们的兴趣,之后的法理分析在案情的带动下也会被她们顺带接收;高知阶层则必须注重专业性,因为现有很多法律节目呈现的内容对他们而言起点太低,他们早已跳出了普法的范围。 (三)打破刻板形象,创新传播形式 由于法律本身赋予的严肃性,人们往往很难将“有趣”、“活泼”等词汇与法律工作相联系,而现有节目的程式化和同质化也更加加深了这一概念,形成对法治文化传播的刻板印象,认为法治文化不是法律条文的陈列就是家庭苦情戏的上演。刻板形象一旦形成便很难更改,在心理上就为观众接受法律提供了先天的阻力。因此必须对节目样式和内容进行创新,将法治文化传播变成一种艺术、变成一种真正的文化,变成一种美的享受,摘除原有的“呆板”、“土气”等标签,是最大化传播效果的途径之一。比如泉州市晋江司法局组织开发了一批立意高、思路新、覆盖广的项目,打造出一系列的特色品牌,包括普法品牌“1+1”、“普法驿站”、“法之苑”、闽南语电视栏目“说法”等,深受百姓喜欢,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四)加强媒体引导,做好信息把关 现代传媒飞速发展,人们逐渐生活在传媒包围之中,在这个包围圈里观众固然可以选择性接受媒体传播的内容,但是就整体环境而言却没有不选择的自由。因此,媒体宣传对于人们的思想、行为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很多法治节目制作方在节目内容呈现时,过分夸大某些执法不公的现象,以部分真实为蓝本构筑整体真实,为观众建构了一个司法黑暗的拟态环境。如果法治类节目持续将焦点过分对准在暴力犯罪、经济纠纷、行政不作为等社会现象本身上,会构建出一幅“社会混乱、司法不公”假象,给观众营造出一种心理错觉,从而侵蚀了法律该有的正面形象,消解了法律的威严和威信。这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这一现象背后折射出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对媒体的引导力不够,媒体的把关人员角色缺失所造成,因此媒体“把关”非常的重要。通过把关,可以对法律文化传播中的一些偏失进行必要的矫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引导观众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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