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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 以法治文明为视角

www.fjsen.com?2013-10-28 15:19? ?来源: 我来说两句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黄志宇

内容摘要: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遵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和所取得的成果。法治文明建设将历史、权利、法律内化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这是更高层次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治文明公众参与

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前一阶段的法治建设重点,从微观角度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经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十几年的努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而当前正面临深刻的社会变革,构建一个更为先进的法治框架,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法治建设上升为法治文明建设即为时代的应景,法治文明建设更加注重历史的因素、人的因素、权利的因素等,这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所谓法治文明,即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遵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和所取得的成果。[1]由此可以看出,法治文明建设将历史、权利、法律内化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这是更高层次的法治建设。

一、从文化到文明

在日常生活中,讲到文化,我们常讲“中国传统文化”,而很少讲“中国传统文明”;同样,我们有讲“人类文明”,而很少讲“人类文化”。社会上的发展成果和发展的阶段特点都可以称为文化,而文明是在这些成果上升为制度的时候,才称为文明。从时间上来看,文明的产生晚于文化的产生。文化的承载者是民族或族群,每个民族或族群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而文明却不同,承载者是一个地域,一个文明地域可能包含若干个民族或多个国家。从这个角度上说,文明是比文化层次更高的概念。

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法律本身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来看,在原始社会,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依据的习惯和礼俗,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分开。随着劳动工具的改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对外交往的增多和频繁,习惯、宗教、道德逐渐分离,习惯上升为法律。马克思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2]。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3]。法律自身便带有文明的属性。可以认为,法律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

二、法治文明的特点

法治文明从历史发展中汲取精华。在西方,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4]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更是对法治作了如下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并进一步论述: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3世纪,英国布雷克顿法官认为,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博登海默认为,人类对正当程序的需求导致了社会对于规则的需求。[5]而这些规则一旦形成则必须获得遵守,所要求的规则正是法律,而遵守规则正是法治的要求。1959年在印度的《德里宣言》中,国际法律专家会议对法治作了如下全面的定义:确立立法机关和责任政府的权利范围、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遵守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维护司法独立的基本架构。法治文明的内涵和外延在历史发展中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并最终得到升华。

  •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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