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反对和依法严惩经济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新华社记者就依法、真实普查采访国务院经普办主任徐一帆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近日有媒体报道,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出现了一些调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某些企业被要求虚报数据的现象。新华社记者24日就此采访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徐一帆。 坚决反对和依法严惩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问:有媒体近日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了包括央企在内的某些企业不配合普查工作的情况,还报道说不配合的原因是不愿为“注水”数据“摆拍”。您如何看待这一报道? 答: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对这一报道高度重视,目前已派出两个核查组赴有关地区调查核实情况。如报道属实,将依法严惩,绝不手软,并公开曝光。 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依法坚决反对经济普查中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统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这些法律规定是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所有统计普查机构、统计普查人员必须遵守的铁律,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企业独立真实地向普查机构报送普查数据。谁敢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国务院经普办、国家统计局衷心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企业和新闻媒体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监督,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
相关阅读:
- [ 11-23]福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首启地理信息系统
- [ 11-2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 11-20]《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 11-20]个体经营户普查告知书
- [ 11-20]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告知书
- [ 11-20]福建省召开经济普查试点工作总结交流暨业务培训会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