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虎扑篮球:|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315消费维权> 新闻资讯 > 正文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施行

2015-03-09 11:06:36??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林诚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未经消费者同意

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成了老百姓们最关注的问题。

近日,在市心路工作的陈女士频繁受到广告信息的骚扰,其中一条来自萧山某中医馆的广告短信,每个月都会发到陈女士的手机上,令她十分烦恼。

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说,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向消费者手机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有权拨打维权热线83899315进行投诉。

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果有以上3种行为,也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虎扑篮球: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