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6 16:21:05??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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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二)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七)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调取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的鉴定要求; (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参加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签名并盖章;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定材料;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 (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参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