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工作纪实

    一次次深入基层调研,一场场面对面征求意见,一个个来自不同群体的声音和期待,思想火花的碰撞,意见建议的交织,都为常委会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开出了良方。详细>>

  • 不“常回家看看”违法

    老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资,精神上的慰藉有时候更重要。《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籍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详细>>

  • 对“啃老族”说不

    在拒绝“啃老”方面,新的条例第十七条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详细>>

  • 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很大的难题。《条例》针对这一现状作出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详细>>

  • 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同酬

    为破解养老机构中医师、护工等人才紧缺问题,促进医养深度结合,《条例》规定: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卫生室,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卫计等部门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详细>>

  • 首次提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详细>>

  • 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详细>>

  • 支持老年人保险业务发展

    条例即全面鼓励支持投保老年人相关险种;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详细>>

  • 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条例》就此重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