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称[①]。法律责任是一种拟制责任,道德责任是一种基于人的基本价值认识而自觉的一种责任形态。自从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历史以来,就没有什么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社会合理主体。任何社会主体的在享受基本权利的同时,都需要承担最低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这是社会得以向前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应然逻辑。科学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企业的发展也要遵从、适应这一国家基本宏观政策。不论是生产型还是服务型企业,都是国家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和经济成员,其天然的本质是创造财富并且为自己创造利润,这是企业得以继续生存的前提。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总是占有、使用和消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其承担社会责任是应然的社会要求。在以国家为基本世界组成成员的社会,这一要求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而越来越明显、突出。企业的发展永远是在法律与政策之间进行博弈的选择,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的责任——是维护职工利益不可缺失的环节,财富的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追逐利益是其最主要的目的,企业生产需要遵循两个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政策是导向,法律是规范,执行是任务,违法需担责。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依据
(一)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综述
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世界银行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任何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来源无外乎于伦理道德、政策和法律。现代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与政策。我国的企业发展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从企业的合法成立之日起就注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其发展也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否则就失去其合法经营的基础和必要性。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企业可能注册、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总是依据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制定的,如我国“一五”计划期间,大力发展重工业就是基于当时国家工业化基础极为薄弱的实际需要而规划的;改革开放后,处于三线的部分军工企业民生化转型,是为了增加国家轻工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从而使得经济结构更加符合于社会民生的客观要求;“十五”计划期间,国家对重污染行业重拳治理,依法“关停并转”了数以万计的“五小”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其已经失去生存的必要性。国家法律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企业的社会化发展要求其应当遵守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它既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遵守企业与社会的契约。
现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存着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我国的现代企业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基本过程:解放初期,我国工业化生产基础低、技术落后、主要以轻工业为主,生产规模小,不能满足国内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同时,大量的手工业的存在,规模生产和技术含量水平低下。“一五”期间,为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国家工业发展的重心集中在重工业这一领域。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国家基本实现了企业的集体化、国有化,并且这两种企业形式都是以执行国家计划为主,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结构悄然发生了变化,以个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为主要新成分的社会生产、经济主体快速发展,原来的集体经济实体、国营经济实体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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