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但是,如果司法的政治功能过于强大,不仅与司法权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极易使法院丧失司法的公信力。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干预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实现;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达不得违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在我国,司法审判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为此,必须考量司法审判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但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和关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和发挥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过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解释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稳定性、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同样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为了某个个案而牺牲法的稳定性是得不偿失的。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规范,而变通适用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条件。
既要理性面对各种政治影响力,又要注意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必须积极面对和回应各种政治影响力。所谓积极面对和回应,就是要充分利用其正面价值,降低其负面价值。而要这样做,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建立正当的程序和对不良影响的排除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弊端。对政治影响力的合理接纳,有可能强化司法的政治功能,但也有可能弱化司法的公信力。经验告诉我们,法院在公众中愈具有独立的形象,其政治功能愈能得到有效发挥。而法院超越现行有效法律表达政治偏向,往往会以牺牲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
既要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让司法机关涉足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淡化政治纷争,使尖锐的实体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以避免政治动荡。这是执政经验成熟的表现。但是,在有些特殊的背景下,也需要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必须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处理问题,充分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常常需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当然,无论是政治问题法律化,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则,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构建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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