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也提醒说,被拆迁的房屋不少都是居民的住房或者门面房。如果先拆迁再补偿,那么很多人的正常居住条件和谋生手段就得不到保障。“是先补偿到位再拆迁,还是先拆迁再补偿,这个逻辑其实很简单。”
由此来看各种拆迁事件,问题已经不限于拆迁条例,更在于立法的倒置。“我们现在没有征收补偿法,却已经有了拆迁条例这个尾巴。根本性的问题是要对不动产征收补偿立法。”王锡锌说。
沈岿表示,座谈会上专家也提了这些意见。但拆迁条例只涉及城市拆迁,征收补偿法还包括农村建设用地的征收,问题更加复杂。“立法是一个审慎理性的过程,现在还不到统一立法的时候。”
“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作出原则规定,同时设计一套认定程序,避免符号化”
在上海,潘蓉夫妇的小楼被拆迁,是为了建设虹桥机场枢纽;在成都,唐福珍家被拆迁是为了建设污水处理厂,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拆迁活动中,“公共利益”是反复出现的一个概念。但在法律上,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在轰轰烈烈的拆迁运动中,经常被异化为一个符号。
“现在相当一部分拆迁都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进行商业开发。”王轶坦言。
参与过物权法立法的王轶解释说,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或者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类型列举,是因为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而且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但是“大家认为,应该有一套确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政府应当依照权限和程序决定能否实施征收行为。同时也要有救济的机制,赋予司法机关裁判权。如果公民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应该允许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由法院来裁定。”
在一些国家,法律也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妨碍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王锡锌也表示:“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设计一套认定程序,避免在拆迁中被符号化。”首先是公开,同时要让公众参与讨论,保证各方面都能充分表达意见。这样,在认定公共利益的时候,就能防止地方政府自说自话滥用行政权力。
“座谈会上已经达成共识,对公共利益要作列举性、描述性的规定,对公共利益讨论的程序也要作出规定。”王锡锌明确表示。“我们也希望条例修改的过程能尽可能快一点,但立法要慎重,要在效率和质量上取得平衡。”
“宪法需要长出牙齿,立法法的规定需要落实,审查机制必须运转起来”
北大5位教授提交的建议书在直指拆迁条例诸多弊病的同时,也把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引入了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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