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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拆迁法律困境
www.fjsen.com?2009-12-18 08:00? 袁祥 王逸吟?来源:光明日报    我来说两句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专家学者声音

“我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北大5教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拆迁条例第一条中说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商业项目,不是说公共利益,比如修机场、高速路、公立医院。

我们讲法治,宪法是最高的,2004年(宪法修改)就限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2007年物权法具体化,不能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动用公权力去为企业拆老百姓的房子,宪法和物权法绝对不能允许这样做。”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梁慧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

由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去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拆迁管理部门去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被拆迁人还能企求公平正义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物权法所说的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就是征收行为。而在拆迁条例中,大量制度显然不是根据征收制度来设计的。

我建议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拆迁条例作大幅度修改。一方面,凡是不符合物权法第42条的精神的规定,要予以废除或修改。另外,要对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利明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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