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上说,实践的品格高过理论的品格。列宁高度重视实践和行动的重要性,他曾说,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
党内民主说多了而得不到执行,党员民主权利规定了而不能正常行使,后果将十分严重——它会败坏党的声誉,削弱党的权威,破坏党的规矩,久而久之就不再有人相信文件和条例上说的和规定的了,从而引起信任危机和执行力危机。
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突破口和关键,这已成为基本共识。但怎样更好地推进党内民主,怎样克服党内民主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阻碍呢?不解决这两个问题,党内民主就会沦为空谈。
近年来,中共对党内民主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把党内民主喻为生命,上升至最高意义;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党内民主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从而把“党的生命”赋予每个党员,并突出党员的主体性和主体作用;2009年,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就是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由此鲜明地凸显了这样一条脉络:党的生命→党员主体→党员权利。
既然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那么党的生命力的强大与否就在于作为党的主体的党员身上是否充满活力;而党员是否充满活力,归根到底又在于党员是否拥有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落实。只有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落实,党内的生活面貌才能焕然一新,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顺利发挥。因此,从对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断出发,最终达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并开辟了党内民主的新境界。
那么,作为党的“生命”和“根本”的党员民主权利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概括起来党员的民主权利主要有18个,即: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培训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辩护权、作证权、请求权、保留意见权、检举或揭发权、罢免或撤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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