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上“18权”组成的党员民主权利,表明中国共产党应该是一个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的政党,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主性质规定的政党,是一个襟怀坦荡、光明磊落的政党。当然,文件规定是一回事,现实中是否确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则是另一回事。现在党内常见的情况是,文件上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和实际中的实施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很有必要如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那样,强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
毋庸置疑,目前党内民主的建设和保障落实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遇到不少阻力和障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党员自身的民主素质不高。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现有7593万,但无论干部党员还是普通党员,对民主权利的认识和要求都不高。例如,党组织的一些领导往往对党员的民主权利讲得少,不少党员同志对自身拥有的民主权利认识也不够,因而屡屡造成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或者党员由于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解决党员自身民主素质不高、影响党内民主发展的障碍问题,主要应开展广泛的、有力的宣传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员民主权利,从而牢固地树立党员民主意识,能够有效运用党员民主权利。
二是行使民主权利容易遭受打击报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常常是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或者据实检举揭发其错误、劣迹,往往对领导干部造成被动、不利,甚至形成一种威慑,因而很容易遭自领导的打击报复。例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在石家庄市建委工作的党员郭光允同志,从1987年开始举报石家庄市建委原主任李山林的腐败行为,并涉及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前后历时16年,期间他被开除党籍,遭受审查、压制、收审、抄家、劳教等,直到2003年2月终获昭雪。一个党员行使民主权利,需要经历这么漫长的岁月,经受如此巨大的折磨,这是大多数党员无法承受的。这就使党员把行使民主权利视为畏途,影响了履行民主权利的积极性,成为党内民主的严重障碍。说实在话,如果履行党员民主权利这么艰辛、痛苦,这对党员来说是一种苛求,也是不应该和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及时和公正地解决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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