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践行科学发展观,就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作为推进社会和谐和促进科学发展的着力点。
“住有所居”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也是人们衣食无忧之后日益关注的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约束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现行的住房制度还不能实现“人人有住房”,而只能保障“人人有房住”,即“住有所居”还只能是一个从“有房可住”逐渐过渡到“自有住房”的持续改善的过程。在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而又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条件下,如何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居住权利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关键所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需求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消费品,用来满足人们自住性需求;二是作为投资品,用来满足人们投资投机性需求。由于不同群体和社会阶层收入水平不同而实际承受能力各异,人们的住房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当高收入群体对住房的投资需求尤其是投机需求过大时,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自住性房屋的供给必然不足,随着楼市价格飞涨,资产配置扭曲,房地产泡沫放大,占人口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难以满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加剧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研究表明,世界各国凡是将楼市作为消费市场的,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小;凡是将楼市作为投资市场的,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大。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将房地产市场引导到满足人们自住性需求为主的方向上来,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的消费导向。
住房市场化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然而市场机制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并不意味着走完全市场化道路,市场本身不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也不可能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在现代社会,住房不仅是一种生活必需品,还是一种价格相对昂贵的商品。即使在发达国家中也不可能做到人人都有自己的住房,相当一部分人仍居住在面积有限的公共住房中。自有住房是需要经过个人或家庭长时间努力和积蓄才能获得的,而一些低收入群体或特困家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一生都没有能力拥有自己的住房。单纯依靠市场无法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因此,必须把低收入群体住房从商品房市场中切割出来,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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