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性住房提供者与商品房住房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冲突。
在推进商品房建设的同时,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解决居民居住这一基本生存问题。因此,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总体上有两类房屋,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另一类是商品房。
政府是所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商”,既是商品房的出让方,也是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者。由于商品房开发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量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有些地方为20%),这样配建的主要理由是防止人为将居住区根据贫富差异建设。但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过程中,会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通常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而开发商的损失极有可能会从商品房的销售中弥补。因为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一直难以明确计算,而且房地产一直处于卖方市场。这自然会导致开发商仍然会从不断攀升的商品房价格中获得超额回报。这也是导致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从政府的角度讲,因土地是有限的,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中减免土地出让金,看似未减少土地的供应量,但是在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时候,政府通常并不增加土地供应总量。因而,经济适用房建设占地会使整体住房用地供应趋于紧张,这又会整体上拉动商品房用地地价上涨,政府的土地收益依然不会减少多少。
解决老百姓买不起房的问题是政府的职责,因而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不应过分期待开发商这一市场行为主体有所作为。一旦政府与开发商有不当搭配交易,那么这种交易的结果会自然地转嫁到潜在的购房人身上了。真正解决低收人人群居住问题的方法是不经过开发商,而直接通过财政拨款然后委托建筑单位建设,建成后再租售给特定人群。当然,为此政府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在土地出让环节即考虑两类房屋布局,避免人为分区,导致社会矛盾。政府必须清晰地区分其在房地产市场中,商业行为的角色和公共政策行为的角色,一旦混淆两种角色,市场行为必然会遭到扭曲。
(三)住房保障职能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职能的冲突。
同样,在公共管理职能范围内,政府的市场调控职能和政府的保障职能也存在冲突。在理性范围内,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完全不同于解决低收入者住房的问题。前者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问题,后者却属于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问题。前者是国家经济决策部门要考虑的问题,后者是政府的福利责任问题。因此,政府在帮助那些真正的穷人解决住房问题的时候,应完全从社会福利、从财政二次分配的角度考虑,直接补贴穷人或者直接补贴投资建设。试图借助自己作为土地供应商的角色和项目审批权限,进行配建,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其结果只能扰乱整个商品房开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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