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这个论断和要求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对特权坚决反对的一贯态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通过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000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必须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建设,是我们党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实践表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新世纪以来,我们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步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进行。
为什么法律制度能够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这是由国家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法制所固有的内在本质决定的。国家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而法制就是其可循之章。实现法制化能够克服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国家管理在法的范围内活动,就能够克服管理的随意性,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只有依靠法制的规范,才能够限制权力的扩张,使管理者不至于以权谋私。因此,法律制度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腐败行为的功能,不仅是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勤政、优政、治政的可靠保证。反腐败必须反特权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一个天敌,那就是特权。
- 2010-03-25第四届中国—东盟媒体合作高层研讨会举行
- 2010-03-25李源潮指出:巩固拓展学习实践活动成果
- 2010-03-24李德水撰文揭露:美国逼迫人民币升值的真实意图
- 2010-03-24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探析
- 2010-03-24以“公开化”制约学术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