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八个方面创新民主参与方法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贵在坚持集中指导的精神实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民主”是指在法律法规要求下,全体参与者意志自主的表达;其“集中”是指在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参与者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即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大政方针为集中指导的纲领,获取参与者自由意志表达的智慧成果而形成决策。因此,决策不能以个人意志作为集中指导的要求,不能借集中指导束缚民主意愿的表达,不能按事先少数人的设计意图来集中民意,更不能篡改民意。在现阶段决策时为防止滥用权力,既要有统一和全局意识,以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集中指导的纲领,更要重视民意、采信民智。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能由少数人碰头决定,更不能由“一把手”独自拍板决定。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在创新民主参与方法。“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努力反映和代表人民利益。参与者在讨论酝酿乃至表决时,应站在党的事业的高度,实事求是地表达个人的观点,决不能夹杂不应该具有的统一意志、平衡关系、照顾面子、出卖人情等私心杂念。在具体运作方法上,民主决策主要从八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公开决策内容和情况。在程序各环节尽可能扩大公开程度,包括决策前广泛公示公告,讨论酝酿以及表决留下书面意见或准确记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广泛听取民意并综合汇总情况,提供给决策者参考。对重要人事任免要让候选人借助传媒介绍工作思路和主张。二是扩大决策主体。参与决策的主体尽可能扩大范围,凡是比较重大的问题都应该在党的委员会上民主集中,县以下的基层党组织如果成员不多,又有条件的应该在全体成员中表决。三是增加决策选项。对诸如人事等选择性决策问题要提供尽可能多的选项,有些还应允许重新酝酿推荐选项。四是科学规定讨论发言顺序。讨论发言要充分发挥参与者的积极性,不能人云亦云。主要领导、与决策问题有关联的成员发言、表态不能在前,防止引导其他成员自主意愿表达。五是表决尽可能采用无记名投票。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参与者心中的天平一般都会有所归属。但要让参与者毫无顾虑地表达意志,应采取无记名表决方法,并尽可能当场统计公布表决结果,以获得参与者多数的真实决定。六是重大决策设置“复读”。对那些重大问题、分歧对立意见大的问题等,应设置“复读”制度,不能以简单多数一次通过,可两读、三读决定。七是征求接受决策议案。支持鼓励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态度提出相应决策议案,并列入议程,给予恰当回应。八是允许决定异议。决策内容的多样和决策适用情况的多变,以及决策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决策决定不可能完美无缺。因而,除了在事前广泛听取意见外,对那些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应设定公告异议时间,更广泛地听取意见,视情况采纳修正或者许可保留适用。(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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