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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北京旗人住宅区域内街景
清代北京崇文门街市
清初,北京旗人的住房有一定之规,以现代标准看,就是科级官员住3间房,处级官员住4间房,司局级住7间房。
清代“八旗制度”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旗人社会的兵民合一。旗人的一切生活待遇,都在八旗制度下获得,住房也不例外。
按官阶高低分配相应住房
旗人住宅的出现,与八旗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清顺治入关后,八旗精锐集中驻守北京,朝廷为数十万进京的八旗兵民提供禄米、俸银、住宅、田产。经过“圈地”和对汉人的驱赶,清廷控制了北京内城和西北郊区的大片田宅,形成“满汉分城”的局面。据顺治年间八旗“定甲八万”的说法,按最低配额每人2间计,清初圈占内城房屋约为16万间。除王公贵族入住明代勋戚留下的宅院外,其他人等按照官阶高低,确定相应的住房待遇标准,即“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拨什库(领催)摆牙喇(护军)披甲给房二间”。所有旗民一律按照八旗驻防方位在内城分区居住,即“镶黄,安定门内;正黄,德胜门内;正白,东直门内;镶白,朝阳门内;正红,西直门内;镶红,阜成门内;正蓝,崇文门内;镶蓝,宣武门内。”郊区圆明园等皇家园林周边,还建有大量旗营房,供健锐营、圆明园护军营、火器营(合称“外三营”)兵民居住,兼有护卫皇家园林的功能。外火器营住房一律青砖盖瓦,平房朝阳,方砖铺地,院墙以西山特产虎皮石砌成,都有前大后小的院子。护军营在内城分方位驻扎,房屋有四合院式,也有三合房或排房。
旗人住宅大多为官方筹资兴建,由以四大厂商(兴、隆、广、丰)为代表的京城木厂承建。到17世纪末,迁入内城的旗人增多,旗人家庭人口膨胀,原有住房已不敷分配。康熙三十五年(1695),清廷特“于城之外,按各旗方位,每旗各造屋二千间”,总共造房1.6万间。不过,据《八旗营房租户应守规则》规定:“每年如有修理之处,应归该租户自行办理,本部概不发款协济。”即官方不负责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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