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群众、公正执法、情理兼容、促进和谐
□不仅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而且让公平正义以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认识和理解的方式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张章宝从事检察工作近30年,坚持扎根基层,执法为民,赢得基层群众的信任和信赖。他所办理的案件,件件案结事了,无一重复访、越级访,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张章宝的多年实践已形成以“融入群众、公正执法、情理兼容、促进和谐”为内涵的工作模式。
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张章宝工作模式带给我们思考:时代需要这样的检察官。
坚持“三个至上”的执法指导思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照搬西方那种要求司法与媒体、与民众保持足够距离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一直为学界所称道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本质就是一种接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司法模式。张章宝工作模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创新。只有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真正在执法思想上解决好 “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就司法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张章宝工作模式中的“情理兼容”,不仅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而且让公平正义以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认识和理解的方式实现,这是张章宝工作模式的法理价值所在。案件有大小,公正无大小。只有沉到一线去,不怕结怨,才能把公平正义传递给每一个当事人,当事人从自己所经历的每一起案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温暖。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这是我国司法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司法倡导能动司法,与西方所谓只服从正义与法律、仅限于案件本身依法处理的被动性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我国的司法不仅要在形式上体现公平正义,而且要在实质上体现公平正义;不仅要定分止争,而且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不仅要公正地解决争端,而且要力求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达到和谐;不仅要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张章宝执法具有主动性,不是就案办案、坐堂办案,办完案件、走完程序即了事,而是比一般执法者“向前多走了一步”,做了很多案外和案后的事关和谐稳定的“非程序性”的工作,将矛盾纠纷掌握在了可控的范围内,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补、归于和谐。张章宝工作模式告诉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如何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矛盾,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实现情、理、法的融合,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并存,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只有融入群众、理性平和执法,才能把执法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紧密结合,理性、平和地对待和处理每一起案件,让执法工作更好地依靠群众、接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只有具备深入调查、审慎分析的能力,把工作做深、做细,才能尽最大可能查明事实真相,找准问题症结,正确迅速地提出处理措施,尽快解决群众的诉求;只有具备把握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善于综合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等多种方式,实现工作手段上的多元化与法治目标的有机结合。(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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