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为何要有任期,每届任期多长时间较为合适?这一问题看似细节,却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大的法定任期几经修改,尽管从第一届至第五届人大,每届的实际任期与其法定任期并不吻合,但随着我国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人大任期也逐渐规范。作为对终身制、世袭制的一种超越,人大恰当而稳定的任期对于推动人大的制度建设极为重要。
人大任期背后的政治理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起点是人民主权原则,即我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人民不可能人人亲自行使国家权力,于是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其中一部分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这一委托的过程即为选举,选举的结果是一部分人获得委托,“权为民所赋”这一权力授受过程在此得以体现。然而人民代表毕竟不同于人民本身,为防止代表怠于履行职责,相应地又产生罢免制度、任期制度,从而保证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终极主人。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其背后的政治理念是通过对权力受托人的定期更新,使不称职的人员定期得以淘汰并给该团体注入新的血液,进而实现权力的最佳委托与行使。人民代表大会也因此成为我国民主的最佳载体和表达形式。
人大法定任期的文本演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出台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四部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订。纵观新中国宪法的历次修订,不难发现,虎扑篮球:人大任期有两大特点。一是人大任期变更频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对人大任期都有所修改,而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人大的任期又经历了1993年和2004年的两次宪法修改。可以说,没有一项宪法内容,经历过如此频繁的修改。二是人大任期不断延长。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1975宪法将全国人大和省、直辖市的人大任期调整为五年,地区、市、县的人大任期为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大任期仍为两年。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规定基本一致,1982年宪法则将县级以上人大任期统一为五年,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任期统一为三年。1993年宪法修正案又将县级人大任期延长至五年,乡镇人大任期仍是三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将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统一调整为五年。至此,我国的五级人大,即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任期全部统一为五年。
人大任期统一的原因分析。任何一项制度的确立和修改都不应是任意而为,尤其是人大制度这一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任何一个哪怕是极细小内容的确定和变动,无不需要经过反复地比较、磋商和权衡。然而,我国人大的法定任期,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似缺乏充分细致的论证和说明。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和省级人大任期为四年,其它各级人大任期为两年。人大任期为何如此规定,刘少奇在《虎扑篮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没有做出说明,但指出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从事起草工作的时候,参考了苏联的先后几部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而从1954年宪法的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苏联1936年宪法的影子。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每届任期两年。由此可知,我国人大任期的最初确定,在立法时主要是参考了苏联的做法,我们自己缺少细致论证。我国1954宪法之后的历部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人大任期不断延长,至2004年,全国各级人大任期统一调整为五年,王兆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解释了修改的原因: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事实确实如此。在我国,由于人大产生一府两院,各级人大任期一致,可以统一部署换届选举工作,也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长远发展。但是,统一的任期规定也有其不尽合理之处。
人大任期统一的利弊得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优点是有利于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延长乡镇人大任期也有利于节约其换届选举的经费开支。但人大任期一致的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各级人大任期未能与其政治职位和职责相关联。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层级不同对应的职权便有所不同,关注的事务也有所不同。全国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关注的是全国性乃至世界性问题,其职责内的立法、外交等事务需要代表持久地予以关注,因而要求相对比较稳定,任期也就相应更长一些。县乡两级基层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其关注的是具体的民生问题,需要贴近民意反映民意,因而更需刺激代表体察民情、为民服务的责任感,其任期也应适当缩短一些。比较国外议会,其任期的确定一般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议员不应有太长的任期以至他忘记自己的责任,二是他应当有足够的时间使人们能够根据他的行动过程而不是单个行为对他作出判断。为了保证国家始终有一个精选而稳健的组成部分,以保持稳定和秩序以及官方见解的始终一贯,许多两院制国家中上院的任期一般比下院要长一些。反观我国人大任期的修改和变化,不难发现我们的任期确定过于简单。各级人大究竟多长的任期较为合适,更应着眼于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考虑到不同级别人大其政治职位与职责的不同,省级以上人大任期五年较为合适,而基层人大同样任期五年则显过长。人民如何选出安全可靠的受托人,如何让这些受托人有一个合理的任期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代表作用,这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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