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透露,吉林省高院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果省高院副院长贪赃枉法,省高院院长辞职;如果厅长、处长贪赃枉法,分管副院长辞职或责令辞职;如果厅长、处长的下属贪赃枉法,厅长、处长辞职或责令辞职,以此类推。
张文显介绍的这条经验,确有值得叫好之处,如突出了主要领导的责任,责任层层落实并追究到个人,问责“不留余地”等等。但把追究连带责任发展成“问责连坐”,其不合理性及负面效应也显而易见。
副职或下属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等党纪政纪规定和法律条文中,已有具体规定。所谓“具体”就是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比如一个副职的腐败与其正职领导有直接关系,那么后者很可能要受司法追究,而不只是辞职了事;如果副职的腐败与其正职领导的确无关(有无关系或有什么样的关系,可通过法定程序查实),那么,后者顶多只能承担道义上的领导责任。
尤需注意的是,问责“连坐”制容易产生一种“联合抗问责”的反弹效应。问责“连坐”事实上将正职与副职、分管领导与下属紧紧绑在了一起。正职领导、分管领导难免会想:副职领导、下属违法违纪,如果我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其结果是我必须辞职;如果我想办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干脆把事情瞒住盖住,则可以不受牵连。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只要觉得风险不大,正职领导、分管领导就不惮于做后一种选择。
反腐倡廉需要落实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但问责如果一味泛化、扩大化,搞成一刀切的“连坐”,则不但有违实事求是、责任法定的原则,而且可能增强“抗问责”的反弹力量,增大问责的难度和阻力。可见,反腐问责“连坐”不是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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