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侦组将陈幸妤列为伪证罪被告,并予境管。侦办“国务机要费案”并起诉吴淑珍的检察官陈瑞仁称,当年未列陈幸妤为伪证被告,而向记者说“饶了他们吧!”并不是放水,却是“保留一张王牌”,进可攻,退可自保;他并认为,特侦组如今改列陈幸妤为伪证被告,时机不对。
联合报今天社论指出,陈瑞仁的说法漏洞百出。某位检察官对某案件有何意见,本来并没有什么重要性,纵有漏洞,爱说就随他去说;但因扁家弊案为众所瞩目,陈瑞仁又是案发后最原始的承办检察官,如今他出面评论,正可藉以检视他当初的办案手法,在今天产生了怎样的后遗症。
首先,陈瑞仁的说法,形同移花接木,掩饰了当年放水的事实。当初陈瑞仁起诉吴淑珍的起诉书公布之后,社会大众看到了扁家大大小小,包括陈幸妤在内,都以私人生活开支发票报销“国务机要费”的事实;而这些开销,陈瑞仁在起诉书中,均将之列为陈水扁和吴淑珍的贪污所得。然则,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等人岂不也有共犯贪污的嫌疑?但在记者持起诉书质问陈瑞仁时,他却表示:“饶了他们吧!”
记者和陈瑞仁言谈所指,明显是讨论陈幸妤等人为何不列“贪污共犯”的问题;但如今陈瑞仁却将“饶了他们”,转接成“不列为伪证被告”及“保留一张王牌”云云;如此细致的说词差异,其实是大有出入的。
陈瑞仁在侦办该案之初,即刻意忽视“监察院”“审计部”的反对意见,自行将“国务机要费”一分为二,制造所谓“单据报销”、“领据报销”两块,且不查领据报销部分(后来特侦组则彻查这部分,并扩大起诉金额)。陈瑞仁显是对扁珍的犯行局部放水。而单据部分,既查出陈幸妤等人以私人生活发票报销,而陈幸妤等人与吴淑珍有密切生活关系,不可与吴淑珍其他来源的发票相提并论;就法论法,当然应该查明陈幸妤等人与吴淑珍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共犯。如此,陈幸妤若以“被告”身分说谎,当然没有“伪证”的问题,亦即无列不列“伪证被告”的问题。但陈瑞仁如今硬将“饶了”陈幸妤的部分,说成是饶了她的“伪证”问题,却不说何以未将她列为“贪污共犯”,这不啻是在掩饰他对共犯的放水。
再说,检察官办案,除了依证人保护法,在共犯愿以协助查案交换从轻处理的情况下,有一定的裁量权;否则即应依法办理,并无交易或“饶了他们”的余地。饶不饶是法院的权责,而不在检察官。何况,陈瑞仁既未从扁家成员包括陈幸妤口中,得到任何案情方面的协助,则其所谓“保留一张王牌”云云,诚不知从何说起?再者,检察官依法办案,自有“国家”法律给予的一切保障,陈瑞仁却指未以“伪证罪”办陈幸妤,竟是“进可攻,退可自保”的手段,这又是什么意思?
其实,陈瑞仁当初未依法处理扁家成员包括陈幸妤、陈致中、赵建铭等人犯嫌部分,恐怕正是间接造成陈致中等肆无忌惮、加速洗钱的主要原因。因为,陈瑞仁起诉吴淑珍是2006年11月间,接着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向陈水扁泄露扁家洗钱情资,12月15日陈致中即不顾吴淑珍在法院昏倒,出境处理海外帐户。从时间点来看,倘若当初扁家这些成员已经遭到起诉,则当瑞士来函询问陈致中夫妇有无犯罪纪录等资料时,叶盛茂即恐再无理由及胆量留中不发,不通报检方;而若检方据此展开进一步的追查,则扁家洗钱案即有可能提早爆发,而后来陈致中等是否还敢、还能如此方便行事,导致如今赃款难追回,恐怕其结果是大相径庭。
陈瑞仁又说,此时列陈幸妤为被告,并予境管,时机不对;但扁家迄未诚实交出仍藏在海外的贪污赃款,此际若能使扁家成员少一人自由进出,得以减低扁家再转移赃款的便利,也算是一个交代。就此而言,陈瑞仁在批评特侦组之时,恐怕要先思考一下当年办案所开的“巧门”,是否贻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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