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8日上午在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孙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一天,广东省高级法院对黎景全醉驾案作出终审判决,黎的罪名亦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也同样为无期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和黎景全的其他相似之处在于,他们都因醉驾酿就了惨剧,又都被检方指控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人一审均被判处死刑。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宗个案均为一时的舆论焦点。只不过,黎案发生在三年前的9月16日,较孙案更为久远。论舆论影响力,孙伟铭更当红,而黎景全则已是“过气之人”。

但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黎案的重要性要远超过孙案。甚至可以说,孙伟铭的无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搭上了黎景全的醉驾之车。据《三联生活周刊》8月7日披露,就在孙伟铭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的第二天,亦即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召开了一场针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包括数名刑法学界著名学者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在严重醉酒的情形中,如何由客观方面来推断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讨论的主要样本,就是黎景全案。

从审级上看,孙伟铭案的二审法院是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判尚未做出,就个案而言,最高法院没有理由介入。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若最高法院直接对某高级法院的个案审理作出具体指示,反倒有违宪法和法律。但最高法院却必须介入黎景全案,因为这之前黎景全已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且均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于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将送至最高法院复核。同时,最高法院又拥有司法解释权,还肩负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使命。对于各地法院在醉驾案中时有可见的“同(类)案不同罪”,“同(类)案不同罚”,民间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也确有必要以权威的释法来终结各地法院对刑法的任意解释了。

因而在笔者看来,昨日最具影响力的新闻并非孙伟铭案的改判,而是最高法院对于酒后驾车犯罪案件适用罪名问题的一番公开解释。在最高法院的那份“新闻公开稿”中,不但对罪名认定作了较详细的说明,也具体指出:对被告人的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这一“解释”虽仍嫌抽象,但对醉驾案件一般不判死刑的倾向已较为明显。孙案和黎案的最新结果,正是最高法院这“有所区别”的佐证,只不过,其理由换成了更具体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因此“依法没有适用死刑”。

尽管围绕孙伟铭案的改判,仍有不少争议。但在最高法院已经公开声明力挺这一结果之后,无论是被害人家属,还是被告人家属,再作申诉意义已经不大。乐观地看,或在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之后,类似的醉驾案在罪与刑上能够得以相对的统一。鉴于普通适用的无期徒刑,以及仍有可能的死刑,真心期望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能够从此得到遏制。至少,类似黎、孙这样的醉驾犯罪者以后想再背个交通肇事罪之名,领上两三年有期徒刑或是直接弄个缓刑就出来,是不太可能了。(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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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证驾驶、醉酒驾车导致4人死亡的孙伟铭,在9月8日这一天迎来了自己人生最关键的时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孙伟铭曾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赶上了整治酒后驾车的风口浪尖,孙伟铭案曾被称为“醉驾死刑第一案”而备受关注。据说,终审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场大哭。

其实,孙伟铭案的关键词有“长期无证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但这些远不如“醉酒驾车”这一内容引人注目。从2009年夏季以来,各地出现的酒后驾车导致交通肇事,多次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以至于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打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应该说,这一举措有回应舆论热点和公众期待的及时性。各地警方在行动中,还想出了各种办法,比如,异地用警,甲地的民警到乙地执法;再比如,执法民警现场手机关机,并收缴酒后驾车当事人手机,这些举措的用意是避免说情,为严格执法创造条件。

由于专项行动效果明显,有媒体用“专项行动开展18天,上万人顶风作案”来形容酒后驾车的严重态势。这显然是不了解“专项行动”的特点所致。一般而言,专项行动往往是一场执法运动,具有集中性、阶段性、运动性特点,并且,往往数量集中、成果显著、见效快。在这样的执法运动或者说是执法风暴中,一些平日里就经常酒后驾车的人被“抓个正着”应该不是一个意外的结果。问题是,急风暴雨式的执法运动过后,酒后驾驶的现象会不会得到真正的遏制。

比如,有的地方,前几年整治过酒后驾驶,当时,酒后代驾的生意开始火爆。但执法行动过后,一切又恢复到从前,酒后代驾公司再次生意冷落,门可罗雀。直到今年夏天,这些已经生存艰难的代驾公司生意再次红火起来。这样的现象表明,执法运动往往会陷入“情况严峻、集中整治、情况好转、情况再严峻、再整治”的怪圈。

今年夏天,在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重压之下,一些解酒药、醒酒药和酒精测试仪等等所谓的“解酒经济”也在异军突起。认真分析酒后驾车现象就会发现,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文化积淀的社会,喝酒对于很多人而言,已经成为有着深刻传统和融进血脉的生活习惯。无酒不成席,喝酒才能交流感情,才能办成事,不喝酒就扫兴和影响社交等等因素,使得很多人不能不端起酒杯。这就使得集中治理酒后驾车比较容易,根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意识和习惯却很困难。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说,今年前8个月,我国的汽车销量将突破800万辆,而预计全年汽车销量将超过1200万辆,这是一个创纪录的水平。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一个崭新的汽车社会,而汽车社会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驾车者必须讲文明、守秩序。而一再吸引眼球和牵动社会神经的酒后驾车肇事事件,是很多人还没有适应汽车社会生活的直接明证。

当喝酒的“老习惯”与驾车的“新方式”遭遇的时候,有的人想“鱼与熊掌兼得”,既喝酒又驾车。因此,如果不从社会传统和社会心理的角度,对刚刚走进汽车社会的人们进行引导教育,而只靠疾风暴雨的执法运动,很难根治酒后驾车的顽疾。当然,我们也看到,随着社会舆论的深入讨论和专项行动的持续展开,“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基本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们的生活。只有改变观念,整治酒后驾车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从而走出过去的执法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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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孙伟铭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审判长认为之所以作出改判,是因为被告人“有真诚悔过表现”。

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巨大的反差又一次引起争议。是屈从民意,还是维护公正?是新闻审判,还是正常的舆论监督?

不可否认,这一案件之所以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就是因为法院判决改变了交通肇事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少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分析,认为被告人主观存在恶意,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这一案件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不仅让人关注交通肇事的危害性,而且让人看到了我国刑罚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既有交通肇事罪,也有故意杀人罪,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并且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不需要借助其他罪名作出判决。刑罚体系的琐碎和凌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而罪名的更改,则很容易在社会上引起纷争。

不过,成都市中级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始终面对新闻媒体,坦然接受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使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作出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众的疑虑,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裁判的作用。

司法公开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一些学者认为,司法是精英人士的专利,法官应该像蒙面女神那样不食人间烟火,不管公众提出怎样的疑问,法官都只能屈从于法律。其实这些学者不知道,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处于变化之中,法官必须学会透过变化的社会关系,谨慎地把握法律尺度,以稳定的法律调整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关系。假如把自己打扮成冷冰冰的法律自动售货机,或者高高在上,不可一世,不愿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那么,司法判决就不会得到公众的理解,司法机关就没有公信力。

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是屈从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是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通过详细的说明,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制精神。在任何文明国家,司法机关都不会把民意作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地拒之门外,相反地,现代司法总是千方百计地征求民意,并且以合法的方式将民意纳入到司法体系。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虎扑篮球: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是尊重民意、释疑解惑,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不仅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而且还有警示教育的效果。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审判民意不足的问题,还必须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今后,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在审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个人利益的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邀请社区居民从自身的感受出发,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发表意见,帮助法官准确使用法律规则,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总而言之,听取民众的意见,不仅仅是事后解释;尊重民众的意见,还包括在司法过程中引入陪审团制度,让那些虽然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但是,却充满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法律判断,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法官的判决违背民意。

法律不仅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律还是时代的产物。面对同样的法律,不同时期人们的感受不同,裁判的效果也不相同。过去处理此类事件,依照交通肇事的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司法的灵活性。司法机关正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昭告天下,司法判决不会跟着感觉走,但是,法官绝对不会无视民众的呼声。

“民愤极大”这个概念早已从裁判文书消失,然而,“尊重民意”应该成为法官的本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看到民意的诉求,不能固执己见,但也不能随波逐流,而应该在民意中发现法制的精神,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谨慎处理每一个案件。(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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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致四死一伤,今年7月,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孙伟铭提出上诉。昨日,法庭二审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有悔过表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疑,现在的“孙伟铭”不只是名字,而成为一个符号,一个令人警醒的社会标签,比如“醉驾”、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审改判,并不意外,这在之前有迹可寻,比如一些法律专家替孙伟铭喊冤,孙家凑齐110万赔偿费后死者家属签谅解书等,但对无期徒刑这个结果,舆论反应仍截然不同,有表示可以接受的,也有网友比当事方情绪还激动,认为孙伟铭死有余辜。

任何一个判决,都难以令原告、被告及所有民众一致拍手称快。这种情况下,我们当依据法律论事,摈弃过于情绪性的东西。对孙伟铭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驾猖獗的当下,各方都无异议,关键是孙伟铭到底是“依法当诛”还是“罪不至死”,舆论始终存有争议。

不妨看看二审后,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所认为的:孙伟铭的行为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这等于权威解释了“不杀”的理由。刑罚惩治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昨日,最高法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我以为,这是“孙伟铭”的最大贡献,他促成社会与司法机关对愈演愈烈的醉驾行为的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强调“醉驾之前,人人平等”,在此基础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寻找到治本之道。

我们都该记住作为醉驾符号的“孙伟铭”,执法者以此为镜鉴,照出日常执法中的缺陷;普通人以此约束自己,不成为下一个祸害他人也伤及自身的“孙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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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孙伟铭案的二审已经结束,太平园精品家私广场的18名工作人员集体为孙伟铭写下《请愿书》,寄往了省高院,请求法院“刀下留人”,给孙伟铭一个重生的机会,给孙家一个希望。(9月6日四川在线)

新闻甫出,网上可谓质疑、谩骂声一片。直言“18名大姐”脑子进水者有之;指责“18名大姐”吃饱了撑着有之;怀疑18名大姐组成的“请愿团”是孙家请来的“托”者亦有之;还有人认为“18名大姐”如此这般,是想借机炒作自己,甚至还有人打死也不信如果被撞死的人是“18位大姐”的家人,她们也会如此做。

说实话,初看到这则新闻,笔者跟大多数网友一样,情感上也是受不了。再怎么着,也得站在死难者家属一边啊,可现实情形是,“18名大姐”却为酒驾致4死1伤者“说情”,且不说,早在1个多月前,对孙伟铭案的定性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但情感毕竟只是情感,理智的声音已经不期而至我的耳畔,它却是更有力的:尊重公民的表达权!我不知道“18名大姐”为孙伟铭案“请愿”,究竟意欲何为,也许需要媒体进一步深挖其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给人们提供更多可资参照分析的信息。但我知道自十七大以来,尊重并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已与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一起早已写进了《宪法》并成为时代的“强音”。显然,无论“18名大姐”的做法是基于一种情感还是基于一种理智,她们都是在正确地行使公民的表达权。对此,理应得到网民的尊重和理解。某种意义上,这也是社会主义自由民主的要义所在。

“18名大姐”的“举动”应该不会影响法院对孙伟铭案的判决,倒使我陷入了对表达权乃至公民社会知易行难的深思:我们在虚拟世界里说得头头是道的“公民精神”、“民意表达”,又有多少人会像“18名大姐”一样,付诸于“上书”之类的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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