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的一切政治操作已然产生了玩火自焚的反效果。
陈水扁三度延押,已经到了必须考虑改变诉讼策略的时间点。此前,他的诉讼策略着眼在无罪抗辩及开释;今后的诉讼策略则应以面对判决及争取特赦为计议。
台湾《联合报》今天社论指出,此次延押使陈水扁的羁押期延长至九月二十五日,届时一审可能已经审结判决;即使尚未审结,亦有可能再延押下去;依合议庭三度延押裁定的理路来看,陈水扁将从看守所提庭聆判的机率已在十之八九。所以,陈水扁今后似乎不必再在设法争取开释上徒耗心力,而应以面对判决及争取特赦为计议。为争取较有利的判决或为特赦铺垫舆论基础,其关键皆在:向法庭认罪,向社会道歉。
合议庭三次裁定延押,皆指出陈水扁所涉为七年以上徒刑之重罪;倘若这是透露了法官的心证,则陈水扁其实就有数罪并处二、三十年徒刑的可能性,何况他尚有被诉以最高处无期徒刑之罪。陈水扁此前操弄诸多手段以“干扰司法诉讼进行”,而使合议庭增添了必须延押的心证;倘若陈水扁在此判决的最后阶段,仍然不肯悔罪认罪,恐也将逼使合议庭依法以犯后态度恶劣而加重刑罚。而陈水扁现今唯一尚能影响法官的方法,就是认罪的诚意及良好的犯后态度;而不是污蔑、攻击、羞辱、恐吓法官,且毫无认罪悛悔之意。陈水扁难道还要继续用那些戏弄法庭的手法,来探测法官们心证的底蕴?
陈水扁可能被判有罪,亦可能被判重刑;连陈水扁自己亦有此种预感。假设,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或二、三十年有期徒刑;他将立即面对是否要上诉及是否要争取特赦的困局。若要上诉,即不可能争取特赦;反之,若要争取特赦,即须首先放弃上诉。特赦是一政治举措,必须斟酌社会感情的反应。陈水扁若在一审宣判前仍不认罪,难道社会能同意对一个不认罪者给予特赦?在想像中,陈水扁至少须以认罪道歉,放弃上诉,并作出若干政治承诺后,始有可能争取特赦;反之,倘若仍是现今这种怙恶不悛的态度,社会大众岂能同意特赦,而马英九又岂有给予特赦的空间?
合议庭第三度延押裁定书,特别对陈水扁“干扰司法诉讼进行”的种种事实有所着墨;并称“诚难想像如将之释放,不知将以何种方式戕害司法,干扰审判”。这类的观点已然超越了所谓羁押要件的例举,而是从维护整体审判进行的最高法益着眼。事既至此,陈水扁的一切政治操作已然产生了玩火自焚的反效果。同理,陈水扁若再不向法院坦诚认罪,是否会迫使法官依法判以重刑?陈水扁若再不向社会忏悔道歉,会不会自绝了特赦的可能性?因为,法官只能斟酌陈水扁之“戕害司法/干扰审判”;但主流社会更将顾虑陈水扁的“蹂躏正义/撕裂社会”!
陈水扁将自己逼入了死胡同。即使他能动员城仲模等人到法院“侵门踏户”,及发动蔡启芳等人为他争取开释;但毕竟审判权不在这些人手中,而是操在合议庭的法官之手。陈水扁现在必须理性地意识到,他以干扰诉讼来争取开释的阶段已经过去,且全无成效;今后他所面对的将是判决与特赦的问题,而欲争取有利的判决就必须以良好态度说服法官,欲争取特赦则必须以认罪诚意感动主流社会。
陈水扁在诉讼策略上所犯的错误,与他过去主政治国时期所犯诸多重大错误的形态如出一辙。其错皆在逐末舍本、用奇舍正、尚虚弃实,只求一时急效而不计后果,沉溺于权谋而践踏义理;过去他是如此操弄“国家”,如今他也这样操弄司法。因而,他才会以法院外的深绿小众为其诉求对象,而完全罔顾法庭及主流社会始是决定一切的关键因素。现在已经证实,陈水扁在法庭外的戏法完全左右不了大局,他必须重新回头面对法庭及主流社会。
陈水扁应当觉悟:法院不是城仲模开的,特赦也不是蔡启芳等人说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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