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叶育才在与部分人大代表考察广州中院时提出,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案时,要做到公正公平,不能过于“偏向”劳动者。“我们此前与一些企业界代表座谈时,听到不少这样的声音,说劳动争议案中法官很自然地偏向劳动者,甚至一些争议虽然是经过法官的调解结案,但都是迫于法官压力才调解的,或者说是给法官面子才愿意调解的”。
劳动者讨薪难向来是社会难题,“欠债还钱”这一简单命题,到了劳资纠纷就变得复杂了———复杂的不是事实本身,而且过程。广州市人大的这次考察,向社会道出了这一简单问题复杂化的部分根源:欠薪者接受调解是给法官面子而不是为了法律规定和道德公理,而法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都是“偏向”劳动者的。在这样的普遍认识之下,问题想不复杂都难,想不难都不可能。
首先来看看法官的“面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本就有一个“普法”的教育作用,这当然有可能给当事人“压力”。然而,妥协不是因为这种压力,是因为“给法官面子”,让欠薪者妥协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这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道德观念的缺失:你可以用权威来压我,但别想用规则来约束我。而欠薪者对法官“很自然地偏向劳动者”的“委屈”,正是源于他们对法律规则的这种不尊重,对与劳动者“平起平坐”的法律审判不习惯而产生的“受害感”。
众所周知,因为劳动合同中有从属关系,这在客观上就必然造成劳动者这一方处于绝对弱势。因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是着眼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国家公权力的救济倾斜,尽量平衡两者的事实不平等。而法官据此进行的调解或审判会让欠薪者感到“偏向”劳动者,其因还在于欠薪者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总则视而不见。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法官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同样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而发生改变。
真正的平等首先来源于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规则的尊重。如果只知道“给法官面子”,也就难免感受到“偏向”劳动者的“受害感”了。其实,有一个网友说得挺实在:劳动者讨薪都必须通过法院才能实现,欠薪者还奢谈什么“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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