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广东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要求,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党政机关不准用公款宴请和送礼,坚决反对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以借节日之机乱发钱物,违反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新华网9月15日)
或许也正是因为这类节日禁令过于“耳熟能详”了,对于其中一些规定的具体内涵及其现实可操作性,难免会产生一种进一步探求的冲动。比如说,“严禁以借节日之机乱发钱物”中的“乱发钱物”,具体究竟指的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时下许多地方的党政机关公务员收入中,数量不菲的“过节费”,就是相当常规固定的一个项目。那么,这种“过节费”,特别是数额过高的“过节费”,究竟算不算“乱发钱物”,属于“禁止”之列呢?
仅从目前公务员“过节费”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上看,它似乎并不属于禁止范畴;但如果从严格依法的角度看,情况恐怕又未必如此简单。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中,具体明确的“津贴”有三种:“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补贴”两种:“住房、医疗”,“奖金”一种:“年终奖金”。并且该法还明确要求:“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据此,再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权原则,所谓的“过节费”显然缺乏应有的合法性。其实,除了“过节费”之外,在公务员工资收入中,类似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授权的收入项目还有许多,比如车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等等。
可见,要厘清何谓“乱发钱物”之“乱”,一个首要标准和尺度便是看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有,便是不乱;否则便是应予禁止的“乱”。
除此之外,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是否构成“乱发钱物”,还有另一个标准尺度同样不可或缺,那就是:所发钱物的来源本身是否合法、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果该钱物来自政府财政预算,是预算早已预备、授权了的,那当然没有问题,不算“乱发”,但如果该钱物,并非来自财政预算,没有经过预算管理、授权,而完全系部门自我“创收”,乃“小金库”不断膨胀的结果,那么即便所发的是法定的工资项目,从财政程序上看,也属“乱发”之列。
当然,若想真正建立起这样两个标准尺度,使之有效发挥厘清“乱发钱物”的作用,最终还得靠制度的完备——一方面,要在《公务员法》基础上完善公务员工资法治;另一方面,强化预算法治,从制度上尽快杜绝预算外、非预算公共资金的存在,根本铲除“小金库”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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