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当庭掌掴怎么就成了“拍脸”
9月15日,湖北武汉一村民称其儿子在14日庭审的时候遭法警当庭掌掴。而法院调查后说,当时,被告情绪有些失控,法警为了维护庭审秩序,上前进行了必要的训诫,拿手“拍”了对方的肩和脸。殴打一事绝不存在。(9月16日《武汉晚报》)
一不小心,这个“拍脸”有可能成为“俯卧撑”、“躲猫猫”一样的热门网络语言。根据庭审影像记录来看,法警当时分明就是掴了被告一记耳光。但现在法院却造出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词:拍脸。“拍脸”或如“爱抚”,但被“拍”的人却丝毫没有体会到“爱抚”之意。
法院就是评理的地方,中国司法从旧衙门转向新法院,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司法文明。在这里有理讲理,自己不行还有律师。《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庭审中,谁都无权用野蛮行为粗暴对待原被告。被告如果情绪失控,法官和法警可以明确法庭纪律,可以训诫,甚至可以使用法定的械具,但绝不可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法院却把掌掴轻描淡写地说成“拍脸”,甚至认为殴打一事“绝不存在”,这明显就是在遮掩和袒护。公众把法院当成最权威的说理的地方,法院更应做到严于律己,公正不阿。只有这样才会更有权威和公信力。可现在法院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却似乎有点“不讲理了”,掌掴变成了“拍脸”,贻笑大方不说,更有损于司法尊严。创造出这样的词语看似聪明,实际上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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