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市近期将当地的城管大队长的任用决定权交给老百姓,群众不仅可以举荐城管执法大队长,还有权参与评判和决定城管大队长的人选。据称,在群众推选城管官员的基础上,海门市还打算将此做法推广至人民医院院长、疾控中心主任等职位的选任上。
据海门市委组织部2009年8月17日在网上公布的文件称,海门市决定公推3名城管执法大队长人选。其程序如下:一是宣传发动,发布公告;二是报名和资格审查;三是笔试;四是面试;五是组织考察;六是差额票决,公示任用。
可以看出,群众举荐城管大队长就是根据上述文件来操作的。不过,文件中对群众举荐工作着墨极少。比如报告和资格审查阶段,文件只提到“采取个人报名、领导署名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而小贩们是否可以联名推荐城管大队长呢?文件中没有提到。另外,在差额票决中,也只是提及“体现竞争性的原则”,并没有说到让群众参与进来。
因此,笔者有多项疑惑。一是先不论群众举荐的好处,且看海门这个做法是否与当前的一些规定相冲突。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不管是哪种任免方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是最重要的一环。也就是说,如果组织对群众的举荐人选不满意,那最终怎么解决?而从海门市上述文件来看,最终的可能还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来处理,也就是,群众任命在实践中可能只是有名无实。
二是群众的具体构成。就如最近四川公开选拔副厅级干部,参与评议的“群众”大多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如果海门市举荐城管大队长也是使用同样的标准,笔者就要怀疑这些群众的代表性。即使是基层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恐怕也很难了解小贩的利益和需求。
三是城管大队长是否适合进行群众举荐?城市管理是执法部门。先举个类似的例子,在各国的法官任免方面,群众一人一票的选择方式极其少见。之所以这么安排,就在于执法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高兴而另一方不高兴,双方都高兴或双方都不高兴的情形较少。如果执法人员是由群众决定产生,因此伴生的激励机制是执法人员要尽量满足选他们的群众的要求。一旦冲突存在,城管大队长该以法律还是以选民为准绳,都值得推敲。海门的一位城管队员在参观选拔后很有感触地说:“以后我们更要注意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句话听起来很舒服,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和具体的某个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第一位就很难摆。
对于城管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实际上并不需要靠举荐制度来解决。小贩摆摊无非是为了解决生计,小贩是希望顾客能买得舒心。因此,他们本身就有动力去维护市场的秩序。如果让小贩自己组织一支维持市场秩序的队伍,未必不能解决好市场“脏乱差”的问题。在小规模群众中,自治的效率往往比政府来管效率高。因此,与其推行群众举荐城管队长,不如放权于民。
不过,鉴于我国在干部任免方面,群众参与一直过少,海门这种实践还是有很强的正面意义,希望海门能够将群众参与的制度设计得更完善、更透明一些。(作者系香港城市大学公共政策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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